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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Y 0005 S-2021 干制山野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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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Y 0005 S-2021 干制山野菜 2021 山野
Q/HDY0005S2021临洮恒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DY临洮恒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洮恒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2021-07-05 发布2021-07-05 实施干制山野菜Q/HDY0005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2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3Q/HDY0005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临洮恒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雨 谈知原 张小荷 尚成柏 徐向东 王献本标准于2021年07月0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HDY0005S20211干制山野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山野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以食用的新鲜山野菜(苜蓿芽、珍珠菜、马齿苋、香椿、苦苣菜、蕨菜、枸杞芽、灰灰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热风干燥或自然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干制山野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LY/T 1673山野菜NY/T 1507绿色食品 山野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苜蓿芽、珍珠菜、马齿苋、香椿、蕨菜、枸杞芽、灰灰菜:应新鲜、无病虫害、无腐烂、无霉变,应符合LY/T 1673的规定。3.1.2 苦苣菜:应新鲜、无病虫害、无腐烂、无霉变,应符合NY/T 1507的规定。Q/HDY0005S20212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品种应有的色泽。将样品倒在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组织形态、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气味,无霉味,无异味。状态呈各品种应有的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5GB 5009.3灰分,g/100g10GB 5009.4二氧化硫(以 SO2计),mg/kg100GB 5009.34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9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2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汞(以 Hg 计),mg/kg0.02GB 5009.17铬(以 Cr 计),mg/1.0GB 5009.123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4GB 5009.33注: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执行。鲜山野菜脱水率 65%85%。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Q/HDY0005S20213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盒(袋),5盒(袋)用于检验,5盒(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 4806.8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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