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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D
0001
S-2022
食品加工用凝结芽孢杆菌菌粉
2022
食品
工用
凝结
芽孢
杆菌
江 苏 海 枫 达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FD 0001S-2022 食品加工用凝结芽孢杆菌菌粉 2022-02-25 发布 2022-03-17 实施 江苏海枫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HFD 代替 Q/HFD 0001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49 3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1 6Q/HFD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文件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文件的附录 A、B、C 为规范性附录。本文件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的标准。本文件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限量中“固体饮料”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规定。本文件由江苏海枫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起草人:陈绍帮、陆荣亮。本文件代替 Q/HFD 0001S2021(备案编号:322991S-2021),与 Q/HFD 0001S2021(备案编号:322991S-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原料低温豆粕粉、酵母蛋白胨、酵母浸膏和酵母浸粉及其要求;更改了大豆蛋白粉和食用盐的执行标准;更改了食用麦麸的要求;更改了引用文件的顺序;更改了“批”的规定,更改了凝结芽孢杆菌活菌培养的时间。本文件于 2021 年 11 月首次发布,于 2022 年 2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J S Q BQ/HFD 0001S2022 1 食品加工用凝结芽孢杆菌菌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加工用凝结芽孢杆菌菌粉的命名规则、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凝结芽孢杆菌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玉米淀粉、麦芽糊精、食用麦麸、食用葡萄糖、乳粉、乳糖、大豆蛋白粉、低温豆粕粉、酵母抽提物、酵母蛋白胨、酵母浸膏、酵母浸粉、海藻糖、阿拉伯胶、食用盐、磷酸氢二钾、磷酸二氢钠、硫酸镁、硫酸锰、水,分别经菌种培养、液体发酵、加载体、喷雾干燥、混合或不混合、过筛、包装而成的用于乳及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烘焙食品、干果食品、泡菜及发酵剂等用途的食品加工用凝结芽孢杆菌菌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J S Q BQ/HFD 0001S2022 2 GB/T 23529 海藻糖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55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 GB 2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锰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关于发酵乳杆菌 CECT5716 等 3 个菌种的公告(2016 年 第 6 号)3 命名规则 命名规则为“食品加工用+菌种名称+菌粉”,以凝结芽孢杆菌为菌种的产品,命名为“食品加工用凝结芽孢杆菌菌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 8885 的规定。4.1.4 食用麦麸:应符合 GB 19640 的规定。4.1.5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6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 4.1.7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20880 的规定。4.1.8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9 低温豆粕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4.1.10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4.1.11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12 磷酸氢二钾:应符合 GB 25561 的规定。4.1.13 磷酸二氢钠:应符合 GB 25564 的规定。4.1.14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4.1.15 硫酸镁:应符合 GB 29207 的规定。4.1.16 硫酸锰:应符合 GB 29208 的规定。4.1.17 阿拉伯胶:应符合 GB 29949 的规定。4.1.18 酵母蛋白胨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4.1.19 酵母浸膏和酵母浸粉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4.2 凝结芽孢杆菌 应符合发酵乳杆菌 CECT5716 等 3 个菌种的公告(2016 年 第 6 号)的相关规定,原 J S Q BQ/HFD 0001S2022 3 始菌株经过广东省微生物保藏中心的鉴定。4.3 生产工艺 菌种培养 液体发酵 加载体 喷雾干燥 混合或不混合 过筛 包装 检验 入库 4.4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色泽均匀一致,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近白色至淡黄色)组织状态 粉状,无结块 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无腐败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10.0 铅(以 Pb 计),mg/kg 0.9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规定 4.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凝结芽孢杆菌活菌数,CFU/g 1.0108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不得检出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净透明容器中,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观其色泽、形态,嗅其气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或是经定期验证的快速水分仪检测法。J S Q BQ/HFD 0001S2022 4 6.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平板计数法测定。6.3.2 凝结芽孢杆菌活菌数 按附录 C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 JJF1070 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和抽样 7.1.1 由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规格的产品同一批。7.1.2产品按批抽样,按照 GB4789.1 抽取样品,分别用做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以及留样备查。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凝结芽孢杆菌活菌数、大肠菌群,由本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 本文件中规定的 4.4、4.5、4.6、4.7 为型式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況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配方、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7.2.3 判定规则 a)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b)检验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c)如有除凝结芽孢活菌数外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且不允许出厂。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 J S Q BQ/HFD 0001S2022 5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一个销售单元(外包装或大包装)内含有相同品种、独立包装但不单独销售的产品,可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示强制内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根据产品特性,还应标明菌种名称、产品用途、使用方法等。8.2 包装 8.2.1 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无毒的包装材料。产品内包装采用铝箔复合膜材料或食品级 PE 袋;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或纸板桶。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储运和运输。8.2.3 包装规格:50g、100g、500g、1kg、10kg、20kg、25kg 等或根据客户要求而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搬运装卸时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物质混装混运,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性。8.4 贮存 产品应在常温干燥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本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原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2 个月。J S Q BQ/HFD 0001S2022 6 附录 A(规范性)酵母蛋白胨的质量要求 A.1 原料来源 本规定适用于以酵母为主要原料,添加加工助剂(蛋白酶制剂、柠檬酸、氢氧化钠),经自溶、酶解、分离提纯、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酵母蛋白胨产品,包括粉状酵母蛋白陈、膏状酵母蛋白胨。A.2 指标要求 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A.1 指标要求。表 A.1 指标要求 项目 要求/指标 感官要求 色泽 灰白色至浅棕色 气味 具有酵母蛋白应有的气味 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