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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XHT
0002
S-2019
复合杞苓固体饮料
2019
复合
固体
饮料
Q/FXHT 福清贤和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XHT 0002S2019 复合杞苓固体饮料 2019-08-08 发布 2019-09-08 实施 福清贤和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XHT 0002S-2019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与理化指标中的水分根据产品特性而制定;真菌毒素限量根据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制定;污染物限量指标及微生物限量指标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的试验方法主要引用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清贤和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清贤和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圣贵。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HT 0002S-2019 1 复合杞苓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杞苓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糖醇、枸杞、茯苓为主要原料,添加山药、余甘子、山楂、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山梨糖醇、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前处理、调配、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杞苓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呈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块,冲溶后呈澄清或均匀混悬液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展青霉素a,g/kg 50 a 仅适用于原料中含有山楂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HT 0002S-2019 2 3.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1.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 和 GB 29921 的规定。3.5 净含量指标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要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木糖醇(作为甜味剂使用)、山梨糖醇(作为甜味剂使用)、二氧化硅(作为抗拮剂使用)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外观、色泽、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污染物限量 5.3.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及负偏差 按照JJF 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HT 0002S-2019 3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按每批总箱子数的3%抽样,然后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2个最小包装单元;抽样数量不得少于产品检验用量的3倍。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6.3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不低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及 GB 28050 有关规定,并标明产地、规格。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有关规定。添加叶黄素酯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本产品折合叶黄素酯最大食用限量为:12毫克/日)和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 L-阿拉伯糖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明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婴幼儿不宜食用)。7.2 包装 7.2.1 内包装:选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采用符合 GB 4806.1 及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应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7.2.2 外包装: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HT 0002S-2019 4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物品混合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