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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Y
0014
S-2019
水飞蓟籽油
2019
2019-02-18 发布2019-02-18 实施Q/HCY邯郸晨光珍品油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CY 0014S-2019水飞蓟籽油邯邯郸郸晨晨光光珍珍品品油油脂脂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02.01备 案 号:13103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2日 有效日期:2024年04月11日 Q/HCY 0014S-2019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T 8235亚麻籽油,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邯郸晨光珍品油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邯郸晨光珍品油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章起、杨俊旺、王靖云、李晓辉、田良红。本标准于2019年02月18日由邯郸晨光珍品油脂有限公司负责人田章起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2月18日首次发布。Q/HCY 0014S-2019水飞蓟籽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飞蓟籽油的技术要求、食品加工助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飞蓟籽为原料,经压榨提取、NaOH脱酸、水化脱胶、活性白土脱色、真空高温脱臭(300Pa,170)、过滤、灌装而制成的水飞蓟籽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芘的测定GB/T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5490粮油检验一般规则GB/T 5524动植物油脂扦样GB/T 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31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5亚麻籽油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HCY 0014S-2019GB/T 15688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 19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GB 255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活性白土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水飞蓟籽应符合 GB 19641 的规定。3.1.2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GB/T 5009.37气味、滋味具有水飞蓟籽油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GB/T 5525透明度澄清、透明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及挥发物/(%)0.10GB 5009.236不溶性杂质/(%)0.05GB/T 15688酸价(KOH)/(mg/g)1.0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15GB 5009.227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GB 5009.262加热试验(280)无析出物,颜色无明显加深GB/T 5531总砷(以 As 计)/(mg/kg)0.1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1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10GB 5009.22Q/HCY 0014S-2019表2理化指标(续)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苯并(a)芘/(g/kg)8GB 5009.27油酸 C18:1/(%)30GB 5009.168亚油酸 C18:2/(%)40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溶剂残留量小于 10mg/kg 时,视为未检出。3.4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4食品加工助剂4.1食品加工助剂质量氢氧化钠应符合GB 1886.20的规定;活性白土应符合GB 25571的规定。4.2食品加工助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及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检验一般规则按GB/T 5490的规定执行。6.2产品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批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6.3.1抽样方法和数量扦样应符合GB/T 5524的规定;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瓶(每瓶500ml),4瓶用作净含量和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1瓶用作理化指标的检验;另4瓶留样备用。6.3.2出厂检验项目色泽、气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Q/HCY 0014S-20196.4型式检验6.4.1抽样方法和数量扦样应符合GB/T 5524的规定;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瓶(每瓶500ml),4瓶用作净含量和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1瓶用作理化指标的检验;另4瓶留样备用。6.4.2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4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3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7.1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并注明加工工艺、注明产品原料生产国名。应在标识内容中标注使用范围: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7.2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374的要求,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3贮存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一同存放。7.4运输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同车运输。7.5保质期本品在上述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