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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CJY 0001 S-2019 纯纯粮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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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CJY 0001 S-2019 纯纯粮白酒 2019 纯纯 白酒
15.01.01 Q/HFCJY 三 河 福 成 酿 酒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FCJY 0001S-2019 代替 Q/HFCJY 0001S-2015 纯纯粮白酒 Ecological pure grain liquor 2019-01-10 发布 2019-01-10 实施 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 发 布 备 案 号:13085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5日 有效日期:2024年02月24日 Q/HFCJY 0001S2019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参照了GB/T 10781.2清香型白酒、GB/T 26760酱香型白酒、DB22/T 221吉林烧酒。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勇峰 闫艳、王学辉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HFCJY 0001S-2015纯纯粮白酒标准。本标准与Q/HFCJY 0001S-2015纯纯粮白酒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从新修改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要求;从新修改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酒精度范围要求;删减了高度酒和低度酒中的乙酸乙酯含量;有效的减少了高度酒和低度酒中有害物质的产成物氰化物。本标准于2019年01月10日由三河福成酿酒有限公司负责人闫艳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1月10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FCJY 0001S-2015纯纯粮白酒。Q/HFCJY 0001S20191纯纯粮白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纯粮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红高粱或小麦等为原料(整个酿制过程不添加任何稻壳、谷壳、高粱壳等填充辅料),经整颗粒清洗浸泡、蒸煮糊化,再以天然活性大曲为种曲,将全部酿酒用粮活化成嫩曲后在加入酒醅、摊晾、搅拌均匀,入地下陶缸或小瓦窖固态低温发酵、固态蒸馏、贮存、勾调、陈放、过滤、灌装而成的纯纯粮白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109 白酒工业术语 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4259 浓香大曲 DB22/T 221 吉林烧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Q/HFCJY 0001S201923术语和定义 GB/T 15109 确立的白酒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不同,产品分为高度酒:41%vol高度酒68%vol;低度酒:25%vol低度酒40%vol。5技术要求 5.1原辅料要求 5.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1.2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5.1.3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5.1.4大曲应符合 QBT 4259 的规定。5.2感官要求 5.2.1高度酒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高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级 一级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香 气 香气幽雅纯正,芬芳协调,空杯留香持久 香气幽雅较纯正,芬芳协调,空杯留香较持久 口 味 酒体醇香协调,丰满,绵甜爽净,余味悠长 酒体醇香较协调、丰满,绵甜爽净,余味较悠长 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风格 GB/T 10345 a 当酒的温度低于 10C 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C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5.2.2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低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级 一级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香 气 香气幽雅纯正,芬芳协调,空杯留香持久 香气幽雅较纯正,芬芳协调,空杯留香较持久 口 味 酒体醇香协调,丰满,绵甜爽净,余味悠长 酒体醇香较协调、丰满,绵甜爽净,余味较悠长 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风格 GB/T 10345 a 当酒的温度低于 10C 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C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5.3理化指标 5.3.1高度酒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HFCJY 0001S20193 表 3高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检验方法 酒精度a(%vol)4168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0.30 0.20 GB/T 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 0.30 GB/T 10345 固形物/(g/L)0.6 GB/T 10345 甲醇b/(g/L)0.5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HCN计)/(mg/L)5.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L)0.4 GB 5009.12 注:a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5.3.2低度酒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低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检验方法 酒精度a(%vol)2540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0.25 0.15 GB/T 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25 0.20 GB/T 10345 固形物/(g/L)0.7 GB/T 10345 甲醇b/(g/L)0.5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HCN计)/(mg/L)5.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L)0.4 GB 5009.12 注:a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5.4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方法测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 7.1组批 每次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7.2出厂检验 Q/HFCJY 0001S201947.2.1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表5规定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1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5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样本数量(箱)单位样本数(瓶/箱)50以下 3 3 501200 5 2 120135000 8 1 35000以上 13 1 7.2.2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甲醇和标签。7.2.3产品出厂前,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7.3型式检验 7.3.1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成品库房,从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6个或6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不少于6个包装单元,抽取样品量至少为3L。7.3.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3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时间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7.4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若有两项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8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8.1标识 8.1.1产品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规定。8.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Q/HFCJY 0001S201958.2包装 8.2.1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8.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箱或木箱。8.3运输 在常温下运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应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8.4贮存 8.4.1应在阴凉干燥清洁处常温下贮存。8.4.2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露天堆放。8.4.3贮存仓库要定期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有害、有辐射、易燃、易爆等物品堆放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 10 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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