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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TTY
0019
S-2021
本草银耳
2021
本草
银耳
Q/FTTY 福 建 天 天 源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企 业 标 准 Q/FTTY 0019S2021 本草银耳 2021-11-21 发布 2021-12-20 实施 福建天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TTY 0019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结构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米酵菌酸指标参考GB 7096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天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天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巧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TTY 0019S2021 1 本草银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草银耳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本草银耳为原料,经清洗、漂烫、粉碎、烘干、挑选、包装工序制成的干制本草银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8672 枸杞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504 莲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与定义 本草银耳 由莲子壳、白莲粉、茯苓、淮山、枸杞等多种中药按比例混合组成的培养料,经晒干后粉碎、搅拌混合均匀、装袋、灭菌、接种、培养、采收等工序生产的本草银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TTY 0019S2021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本草银耳: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并符合 GB 2762、GB 2763、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呈本产品应有色泽,色泽较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单片或者连片疏松状,无霉变,无虫蛀,无正常视力 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5 灰分(以干基计),g/100 g 8.0 米酵菌酸,mg/kg 0.25 总砷a(以As计),mg/kg 0.5 总汞a(以Hg计),mg/kg 0.1 镉a(以Cd计),mg/kg 0.2 铅a(以Pb计),mg/kg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05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实际脱水率折算。4.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TTY 0019S2021 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二氧化硫: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个20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3.2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TTY 0019S2021 4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 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