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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SH 0008 S-2019 风味红糖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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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SH 0008 S-2019 风味红糖制品 2019 风味 红糖 制品
2代 2 代代 DAI代代五Q/FSSH福州善食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19-07-18 实施2019-06-12 发布风味红糖制品Q/FSSH 0008S2019福州善食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SSH 0008S2019I前言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而定,理化指标根据工艺配方及多次实测数据而确定的,污染物指标按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的限量严于国家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指标按照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而制定,致病菌按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规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州善食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善食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善食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杰博、方炜、张基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H 0008S20191风味红糖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红糖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糖为原料,添加红枣粉、枸杞粉、阿胶粉、姜粉、重瓣红玫瑰粉、玫瑰茄粉、麦片、芝麻粉、红枣、绿豆粉、红豆粉、黄豆粉、薏米粉、银耳粉、L-阿拉伯糖中一种或多种,经配料,熬煮,混匀,成型,烘干,冷却,包装制成的风味红糖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3.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总糖/(g/100g)90GB 5009.8米酵菌酸a/(mg/kg)0.25GB 5009.189a:添加银耳粉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H 0008S201923.3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铅限量应符合表3要求。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 计)/(mg/kg)0.5GB 5009.123.4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9640 及GB 29921 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0个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18个最小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4.4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H 0008S2019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4.5判定规则4.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5.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5.3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包装、贮存、运输5.1标志5.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有添加 L-阿拉伯糖的产品还需标明每日食用量及哺乳期妇女、孕妇、婴幼儿及儿童不宜食用。5.1.2外包装箱上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5.2.1产品的内包装采用食品复合包装的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采用食品用塑料包装的应符合 GB4806.7 要求;采用其他包装材料的,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准要求。产品包装封装应严密、无泄漏现象。5.2.2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5.3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严禁日晒、雨淋、烟火。堆放时离地、离墙。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挥发、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5.4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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