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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FXS
0011
S-2021
杂粮速冻湿面条
2021
杂粮
速冻
面条
Q/GFXS0011S2021甘肃发滋瑞小杂粮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FXS甘肃发滋瑞小杂粮食品有限公司甘肃发滋瑞小杂粮食品有限公司发发 布布2021-06-14 发布2021-06-14 实施杂粮速冻湿面条Q/GFXS001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产品分类 24 技术要求 25 食品添加剂 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7 检验规则 3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9 保质期 4Q/GFXS0011S202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发滋瑞小杂粮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遵义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4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FXS0011S20211杂粮速冻湿面条杂粮速冻湿面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速冻湿面条(民间传统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粉、莜麦粉、玉米粉、黍米、小米、高粱米、扁豆、豌豆和绿豆(经磨粉)为原料,科学配比,加入适量小麦粉、谷朊粉、熟制亚麻籽粉、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经过手工和机械配合拌面,再经过手工(或机械)压制和切割、速冻、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杂粮速冻湿面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5461食用盐GB/T 10460豌豆GB/T 10463玉米粉GB/T 11766小米GB/T 13356黍米GB/T 13360莜麦粉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T 21924谷朊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028荞麦粉LS/T 3112中国好粮油 杂粮LS/T 3113中国好粮油 杂豆LS/T 3215高粱米LS/T 3212挂面Q/GFXS0011S20212Q/GFXS0007S2021 熟制亚麻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按产品形状分为面条、面片。4 技术要求4.1 原料和辅料要求4.1.1原料4.1.1.1 豌豆:应符合GB/T 10460的规定。4.1.1.2 荞麦粉:应符合GB/T 35028的规定。4.1.1.3 莜麦粉:应符合GB/T 13360的规定。4.1.1.4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4.1.1.5 高粱米:应符合LS/T 3215的规定。4.1.1.6扁豆、绿豆:应符合LS/T 3113的规定。4.1.1.7 黍米:应符合GB/T 13356的规定。4.1.1.8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4.1.2辅料4.1.2.1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4.1.2.2 谷朊粉:应符合GB/T 21924的规定。4.1.2.3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4.1.2.4熟制亚麻籽粉:应符合Q/GFXS0007S2021的规定。4.1.2.5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白色或淡黄色,色泽正常,均匀一致。将样品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滋味和气味气味正常、无酸味、无霉味及其它异味。组织形态呈条状、均匀一致。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GFXS0011S2021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40GB 5009.3酸度,mL/10g4.0GB 5009.239熟断条率a,%5.0LS/T 3212烹调损失率a,15.0LS/T 3212注:a 仅测面条。4.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15GB 5009.12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010000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注:1.a样品的分析及前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碳酸钠按生产适量使用。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Q/GFXS0011S20214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酸度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6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8.3.1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3.4 运输工具应采用专用运输设备冷链输送,厢体在装载前应预先冷到10,箱内产品温度应保持在-18,运输设备装卸时应采用“门对门”连接。8.4 贮存应贮存在-18以下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应控制在 2以内,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保质期Q/GFXS0011S20215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保质期为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