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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Y
0002
S-2019
鱼虾肉松
2019
肉松
Q/FZHY 福 州 惠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HY 0002S2019 代替 Q/FZHY 0002S2016 鱼(虾)肉松 2019-04-23 发布 2019-05-18 实施 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HY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蛋白质、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2016年08月31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0591350236S(2016)的企业标准Q/FZHY 0002S2016鱼(虾)肉松。本标准与 Q/FZHY 0002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原料要求、感官要求;修改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增加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修改微生物限量;修改净含量、食品添加剂限量;修改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修改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修改包装、保质期。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23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Y 0002S2019 1 鱼(虾)肉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虾)肉松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或虾为主要原料,肉松、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味精、酱油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豌豆粉、海苔、芝麻、香辛料、黄酒、双乙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经选料、修整、煮制、碎肉、搓松、调味、炒松、冷却、包装制成的鱼(虾)肉松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20 GB 5009.3 蛋白质,g/100 g 20 GB 5009.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Y 0002S2019 2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氯化物(以 Cl计),10.0 GB 5009.44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0136 和 GB 29921 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2094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5.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Y 0002S2019 3 份备查。5.4 产品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5.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并注明食用方法,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 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Y 0002S2019 4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