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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C 0004 S-2021 混合坚果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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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C 0004 S-2021 混合坚果制品 2021 混合 坚果 制品
Q/FZHC 福 建 珍 好 吃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HC 0004S2021 混合坚果制品 2021 01 27 发布 2021 02 28 实施福建珍好吃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HC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依据 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黄曲霉毒素 B1指标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于 2021 年 01 月 27 日发布。本文件由福建珍好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珍好吃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青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C 0004S2021 1 混合坚果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混合坚果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和/或直接食用的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茶叶、代用茶,经挑选、烘烤或不烘烤、配料、称量、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混合坚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C 0004S2021 2 3.1.1 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直接食用的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不含腌制果仁类,应符合 GB 19300的要求。3.1.2 茶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3 代用茶:应符合 GH/T 1091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不应有酸败等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或块型形态饱满,不得有明显异常颗粒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5 酸价(以脂肪计)a(KOH),mg/g 3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 g 生干坚果为主的产品 生干籽类为主的产品 熟制葵花籽为主的产品 其他熟制坚果与籽类为主的产品 0.08 0.40 0.80 0.50 铅(以 Pb 计),mg/kg 0.2 镉(以 Cd 计),mg/kg 花生及其制品 0.5 黄曲霉毒素 B1,g/kg 花生及其制品 其他熟制坚果与籽类 20 5.0 a 脂肪含量低的蚕豆、板栗类产品,其酸价、过氧化值不作要求。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C 0004S2021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b,CFU/g 25 GB 4789.15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 仅适用于以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为原料的产品。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C 0004S2021 4 5.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C 0004S2021 5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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