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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FS
0013
S-2019
方便湿面
2019
方便
Q/FZFS 福 州 富 水 综 合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FS 0013S2019 方便湿面 2019-07-23 发布 2019-08-20 实施 福州富水综合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FS 001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依据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依据 GB 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制定,致病菌指标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7 月 23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富水综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富水综合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陈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S 0013S2019 1 方便湿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湿面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面条为主要原料,水、番茄酱、蔬菜、鲜(冻)畜、禽肉、酱腌菜、植物油、食糖、食用盐、木薯变性淀粉、香辛料、复合调味料、水产调味品、酵母抽提物、酱油、食用淀粉、鸡精调味料、蛋与蛋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藻类及其制品、水果、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杂粮、豆制品、大豆、玉米、莲子、红枣、百合、食醋、味精、调味料酒、酿造酱中的几种为辅料,经原料处理、配料、煮制、冷却、包装、冷藏工序制成的方便湿面。不经烹调,仅需简单加热后食用或直接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按食用方法取适量被测样品置 500 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外形整齐或一致,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a,g/100 g 90 GB 5009.3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S 0013S2019 2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酸价b(以脂肪计)(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100 g 0.25 GB 5009.227 a 仅适用于面条和调料混合后检验。b 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植物油、鲜(冻)畜、禽肉的产品。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带馅(料)面米制品的规定,面条和调料混合后检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7400 和 GB 29921 的规定,面条和调料混合后检验。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S 0013S2019 3 5.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 2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5.4 产品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并标明食用方法,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洁净的 010 冷藏库中冷藏,冷藏库在贮藏过程温度波动不超过 2,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合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S 0013S2019 4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