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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WM
0003
S-2019
魔芋制品
2019
魔芋
制品
Q/FJWM 福 州 有 容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WM 0003S2019 魔芋制品 2019 07 15 发布 2019 08 12 实施 福州有容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WM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固形物、pH值)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微生物限量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7 月 15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有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有容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文明、朱德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M 0003S2019 1 魔芋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和水为主要原料,食用盐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味精、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适量使用柠檬酸、加工助剂(氢氧化钠、碳酸钠中的一种或两种),经选料、糊化、定型、蒸煮、浸泡、漂洗、包装、高温杀菌工序制成的魔芋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素食魔芋 以魔芋粉和水为主要原料,食用盐为辅料,适量使用柠檬酸、加工助剂(氢氧化钠、碳酸钠中的一种或两种),经加工制成非即食素食魔芋,需经二次加热后食用。3.2 即食魔芋 以魔芋粉和水为主要原料,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用植物油为辅料,适量使用柠檬酸、加工助剂(氢氧化钠、碳酸钠中的一种或两种),经加工制成的即食魔芋。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M 0003S2019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形态、色泽和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味淡,清脆有弹性,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形状,允许有少量的碎片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50 GB/T 10786 pH 值 3.013.5 GB 5009.237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蔬菜制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即食魔芋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M 0003S2019 3 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 12 个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pH 值。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WM 0003S2019 4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