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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TS 0001 S-2021 饮用山泉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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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TS 0001 S-2021 饮用山泉水 2021 饮用 山泉水
Q/FJTS 福 建 天 山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TS 0001S2021 饮用山泉水 文稿版次选择 2021-01-25 发布 2021-02-10 实施 福建天山饮料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S 0001S2021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饮用山泉水,由于目前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文件。本件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本文件由福建天山饮料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福建天山饮料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天山饮料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金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S 0001S2021 1 饮用山泉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饮用山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天然山泉水经过滤、杀菌、灌装、封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瓶、桶(袋)装饮用山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2006GB/T 5750.13-2006)(标准汇编)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山泉水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S 0001S2021 2 从山涧流出的地表水或天然浅层水或地下涌出的泉水,基本保留了对人体有益的或无害的矿物质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剂。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山泉水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指标应符合 GB 5749 中水源水的规定要求。4.1.2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要求。4.1.3 其他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10 浑浊度/NTU 1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不异味、无异嗅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偏硅酸/(mg/L)10 耗氧量(以 O2计)/(mg/L)2.0 铅(以 Pb 计)/(mg/L)0.01 镉(以 Cd 计)/(mg/L)0.005 总砷(以 As 计)/(mg/L)0.01 锡(以 Sn 计)a/(mg/L)150 亚硝酸盐(以 NO2-计)/(mg/L)0.00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 三氯甲烷/(mg/L)0.02 四氯化碳/(mg/L)0.002 余氯(游离氯)/(mg/L)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溴酸盐/(mg/L)0.01 总 放射性/(Bq/L)0.5 总 放射性/(Bq/L)1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S 0001S2021 3 4.4 微生物限量指标 微生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大肠菌群/(CFU/mL)5 0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 mL)5 0 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9304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偏硅酸、亚硝酸盐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耗氧量、挥发酚类、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 放射性、总 放射性、溴酸盐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S 0001S2021 4 5.3 微生物限量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铜绿假单胞菌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48瓶、桶(袋)(2L以上抽取6桶),平均分成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留样备用。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大肠菌群、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b)厂房变迁或更换主要设;c)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当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e)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型式检验 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有其他特殊要求时按要求从其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S 0001S2021 5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7.1.1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志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GB 19298-2014中第4章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8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8.1.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3 贮存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8.4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示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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