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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NY
0002
S-2019
清水笋罐头
2019
清水
罐头
Q/FJNY 福 建 飞 捷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NY 0002S2019 清水笋罐头 209-05-05 发布 2019-06-01 实施 福建飞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JNY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本标准卫生指标执行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以腌制竹笋为原料的罐头中的亚硝酸盐指标执行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污染物指标铅、亚硝酸盐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由福建飞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建飞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高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NY 0002S2019 1 清水笋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水笋罐头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腌制或干制的竹笋为原料,经预处理、添加适量柠檬酸、食盐(或不添加),再经灌装、封口、杀菌等工艺而制成的非即食清水笋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200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NY 0002S2019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按产品的包装形式不同分为袋装和罐装清水笋罐头。3.2 按产品的原料不同分为鲜笋、腌笋、笋干、笋尖、笋衣;按产品的形状不同分为丝状笋、片状笋、条状笋、块(丁)状笋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竹笋:应选择新鲜、腌制或干制的竹笋,无污染,无病虫害,不得有粗老纤维感,且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腌制笋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4.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3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 笋肉呈乳白色或淡黄色,有光泽、汤汁清晰,密封完好,无泄漏、胀袋现象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形状基本均匀规则,无明显粗纤维,允许稍有损伤和拔节,允许有少量笋衣碎屑和白色析出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3.55.0 固形物含量/(%)50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Pb)/(mg/kg)1.0 锡(Sn)a/(mg/kg)250 亚硝酸盐b(以NaNO2计)/(mg/kg)20 注:a仅限于金属罐装产品的检测;b 仅限于以腌制笋为原料的产品检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NY 0002S2019 3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8950和GB 14881的要求。6 试验方法 6.1 原辅料 查验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等。6.2 感官指标 取一袋样品倒入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鼻嗅、口尝其滋味与气味,观察内容物的组织形态,评价其是否符合本标准。6.3 理化指标 6.3.1 pH 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固形物 按 GB/T 10786-2006 中 4.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3.6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规定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NY 0002S2019 4 6.4 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5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内抽样,抽样单位以袋(罐)计。7.2.2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罐),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pH 值和商业无菌。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其质量时;b)当出厂检验结果出现异常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时;e)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7.5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NY 0002S2019 5 袋装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规定,罐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9的要求,做到清洁卫生,封口应平整,且无破损或泄漏。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8.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包装完好无损,自生产日期起,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9 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