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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LT 0002 S-2022 龟茯苓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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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LT 0002 S-2022 龟茯苓液 2022 茯苓
Q/FSLT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FSLT 0002S2022 龟茯苓液 2022-03-15 发布 2022-04-15 实施 佛山市龙田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6022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FSLT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佛山市龙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国荣。本标准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首次发布。Q/FSLT 0002S2022 1 龟茯苓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龟茯苓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龟、仙草(凉粉草)、茯苓为主要原料,以鲜白茅根、甘草、金银花、菊花、罗汉果、火麻仁、龙眼肉(桂圆)、决明子、佛手、杏仁(甜、苦)、麦芽、枸杞子、胖大海、桔红、桔梗、蒲公英、蜂蜜、橘皮、沙棘、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梅、木瓜、代代花、玉竹、白芷、白果、白扁豆、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郁李仁、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栀子、砂仁、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菊苣、黄芥子、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槐花、槐米、榧子、鲜芦根、薄荷、薏苡仁、藿香中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为辅料,经配料、原料处理(植物原料清洗、龟粉碎)、熬煮(溶胶)、过滤、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或不风干、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作为食品加工用原料的龟茯苓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Q/FSLT 0002S2022 2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19618 甘草 GB/T 26940 牡蛎干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050 绿色食品 龟鳖类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龟:应符合 NY/T 1050 的规定。3.1.3 茯苓:应符合 GB 70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4 凉粉草(仙草):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3.1.5 鲜白茅根、橘皮、枳椇子、益智仁、黄芥子、槐米、鲜芦根、藿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6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Q/FSLT 0002S2022 3 3.1.7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8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9 代代花:应符合 NY/T 1506 的规定。3.1.10 牡蛎:应符合 GB/T 26940 的规定。3.1.11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3.1.12 金银花、菊花、罗汉果、火麻仁、龙眼肉(桂圆)、决明子、佛手、杏仁(甜、苦)、麦芽、胖大海、桔红、桔梗、蒲公英、沙棘、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梅、木瓜、玉竹、白芷、白果、白扁豆、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芡实、花椒、赤小豆、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郁李仁、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栀子、砂仁、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菊苣、紫苏、紫苏籽、葛根、槐花、榧子、薄荷、薏苡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 泽 呈均匀的棕褐色至黑褐色或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和滋味 味甜、微苦,带有所添加原料混合的特有气味,具有该产品独特风味,无异味 性 状 均匀浓稠液体。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1.0 铅(以 Pb 计)/(mg/L)0.2 锡(以 Sn 计)a/(mg/kg)150 展青霉素b/(g/kg)50 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仅适用于添加山楂的食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Q/FSLT 0002S2022 4 表3 指示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d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d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Q/FSLT 0002S2022 5 5.2.3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3.3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测。5.3.4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3.5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18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量不得少于500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检。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非经商业无菌工艺生产的产品)、大肠菌群(非经商业无菌工艺生产的产品)、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工艺生产的产品)。6.5 型式检验 Q/FSLT 0002S2022 6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和标签 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外包装还应标明产品规格。7.1.2 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3 含新资源食品的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和卫生部)相关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马口铁罐、铝罐或塑料碗(杯、瓶、桶、袋)、玻璃瓶包装,金属容器其质量应符合GB/T 14251的要求;塑料包装或容器其质量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内壁环氧聚酰胺树脂涂料应符合GB 4806.10的要求。产品包装形式也可视市场需求而定,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7.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倒置,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产品应离地10cm、离墙20cm堆放,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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