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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QRJ
0005
S-2019
青海苔海青菜
2019
青海
青菜
Q/FQRJ福 清 日 纪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QRJ 0005S2019代替 Q/FQRJ 0005S-2016青海苔(海青菜)2019-12-08 发布2019-12-31 实施福清日纪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QRJ 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要求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食品安全要求指标按 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按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铅污染物限量严于其规定。本标准代替Q/FQRJ 0005S-2016青海苔(海青菜)。本标准对Q/FQRJ 0005S-2016青海苔(海青菜)进行修订,本标准与Q/FQRJ 0005S-2016青海苔(海青菜)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范围;删除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引用文件内容;修改了3.1原辅料;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删除了试验方法独立章条,将其与要求合并为同一章;增加了微生物限量的要求;修改了抽样;修改了出厂检验;修改了判定规则;修改了 5.2 包装。本标准由福清日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清日纪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文平、颜雪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RJ 0005S20191青海苔(海青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海苔(海青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青海苔(石莼、孔石莼和/或浒苔)鲜品为原料,经清洗、脱水、铺苔、烘干、粉碎或不粉碎、筛分、人工去杂、焙炒、包装工序制成的青海苔(也称海青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产品分类产品可分为非即食青海苔(海青菜)与即食青海苔(海青菜)两类。4要求4.1原辅料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绿色至深绿色取适量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状态呈干燥、疏松、不规则的细碎片状或粉状,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不可食用的外来杂质,但允许有少量细小的其它海藻和蟹、虾碎片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RJ 0005S20192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 g)15GB 5009.3铅(以Pb计)(干重计)/(mg/kg)1.0GB 5009.124.4微生物限量即食青海苔(海青菜)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19643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抽样产品抽样按每批总包装箱的2随机抽取,非即食产品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500g,样品总净含量不少于2 kg;即食产品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随机样品5包,样品总数不少于20包。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生产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非即食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即食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有变更,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5.5判定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RJ 0005S201935.5.1非即食产品的检验结果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的样品或用该产品的留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2即食产品的检验结果如微生物限量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限量指标外如有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标志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用清洁、卫生、无毒、无异味塑料袋装,其材质要求应符合 GB 4906.7 要求,包装袋封口应严密、牢固。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6.4贮存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并有防鼠、防虫措施。6.5保质期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