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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YY 0002 S-2019 即食调味海带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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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YY 0002 S-2019 即食调味海带制品 2019 即食 调味 海带 制品
Q/FJYY 福 建 溢 源 海 洋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YY 0002S2019 即食调味海带制品 2019-10-24 发布 2019-11-28 实施 福建溢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YY 0002S2019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主要指标参考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于2019年09月18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0593350229s-(2019)企业标准即食调味海带制品Q/FJYY 0002S-2019。本标准与Q/FJYY 0002S-2019 比较,主要内容修订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原料要求;修改了试验方法;修改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于2019年10月24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溢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溢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少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2S2019 1 即食调味海带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调味海带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海带、干海带或盐渍海带为原料,经原料验收、清洗、浸泡、加工、漂烫、冷却,加入食用盐、食糖、食用植物油、味精、香辛料、姜、蒜、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添加或不添加呈味核苷酸二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乙基麦芽酚,依品种的不同添加或不添加酱油、食醋、辣椒、花椒,经调味、袋装、杀菌、冷却工序制成的即食调味海带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91 花椒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2S2019 2 GH/T 1172 姜 GH/T 1194 大蒜 SC/T 3202 干海带 SC/T 3212 盐渍海带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海带 海带原料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干海带还应符合 SC/T 3202 的规定;盐渍海带还应符合 SC/T 3212的规定。3.1.2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食糖 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 味精 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6 香辛料 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7 姜 应符合 GH/T 1172 的规定。3.1.8 蒜 应符合 GH/T 1194 的规定。3.1.9 山梨酸钾 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0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11 乙酰磺胺酸钾 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2S2019 3 3.1.12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3.1.13 辣椒 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14 酱油 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15 食醋 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3.1.16 花椒 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3.2 加工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3.5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产品固有的颜色,色泽均匀 滋味及气味 具有与品名相符的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包装袋完整、无破损,封口严密平整,产品呈均匀的片状、丝状、结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咀嚼时无牙碜感 3.6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 Cl-计),%6 3.7 污染物限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2S2019 4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干重计),mg/kg 1.0 3.8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3.9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先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好,再将样品包装袋打开,将试样平置于清洁的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表 1 逐项检查。4.2 理化指标 4.2.1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的规定执行。4.2.2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2.3 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4.2.4 山梨酸钾 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乙酰磺胺酸钾 按 GB/T 5009.14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微生物限量 按 GB 19643 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2S2019 5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按批号抽样。5.2 抽样方法 按 GB/T 30891 的规定执行。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6个月进行一次;b)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d)原辅料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 3.5 的规定,合格样品数符合 GB/T 30891-2014 中附录 A 规定,则判本批合格。5.4.3 除微生物指标以外,其他指标检验结果中若有 2 项或 2 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若有 1 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 1 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5.4.4 微生物检验结果有 1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2S2019 6 所用的塑胶袋、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坚固、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6.2.2 包装要求 产品应密封包装,一定数量的小袋装入大袋(或盒),再装入纸箱中。箱中产品应排列整齐,并放入产品合格证。包装应牢固、防潮,不易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以及有害物质的污染,防止包装损坏,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的物质,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运。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储存库应清洁、卫生、无异味,防止受潮、日晒、虫害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6.4.2 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并用木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cm,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0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6.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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