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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YH
0003
S-2021
鸡汤罐头
2021
鸡汤
罐头
Q/FJYH 福 建 元 禾 食 品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YH 0003S2021 鸡汤罐头 2021-11-30 发布 2021-12-30 实施 福建元禾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发 布 Q/FJYH 0003S2021 前 言 本文件感官指标、氯化物根据产品特点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根据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制定;微生物指标按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其中铅指标0.4mg/kg、总砷指标0.4mg/kg、铬指标0.8mg/kg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铅0.5mg/kg、总砷0.5mg/kg、铬1.0mg/kg的要求。本文件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文件由福建元禾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福建元禾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发展。I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H 0003S2021 鸡汤罐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鸡汤罐头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饮用水、鸡肉、食用盐为原料,经前处理、配料、熬煮、灌装、杀菌而成的鸡汤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QB/T 1871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1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H 0003S2021 3.1.1 鸡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及气味 具有鸡汤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液体,久置底部允许有少量沉淀物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氯计),g/100g 5.0 总砷(以 As 计),mg/kg 0.4 铅(以 Pb 计),(mg/kg)0.4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汞(以 Hg 计),mg/kg 0.05 铬(以Cr计),mg/kg 0.8 锡(以Sn计)a,mg/kg 250 a仅适用于镀锡薄板容器罐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H 0003S2021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样品置于清洁的玻璃杯中,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中,用目测法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并做评定。5.2 理化、卫生指标 5.2.1 氯化物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3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H 0003S2021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执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5罐(或包),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10罐(或包)用于检验,一份5罐(或包)留样备查。净含量的抽样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3 检验分类 6.3.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氯化物、商业无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4.2 6.4.2 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4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H 0003S2021 7.2 包装 包装采用马口铁罐或软包装袋,马口铁罐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4251的要求,软包装袋应符合GB 4806.7、GB/T 10004或QB/T 1871的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包装应封口紧密、不破、不漏。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日晒、雨淋,产品不得与有腐蚀、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运输。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及避光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同处贮存。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_ 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