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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XF
0183
S-2021
蛹虫草人参肽饮液
2021
虫草
人参
肽饮液
Q/FJXF Q/FJXF 0183S2021 蛹虫草人参肽饮液 2021-12-23 发布 2022-01-23 实施 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福 建 省幸 福 生 物 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XF 0183S2021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的格式和内容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污染物限量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微生物限量指标按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制定,致病菌限量指标按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制定;感官要求、pH、可溶性固形物指标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分别符合GB 2760、GB 14880的规定。标准中试验方法直接引用了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雪竹。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XF 0183S2021 1 蛹虫草人参肽饮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人参肽植物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纯化水、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桂圆(龙眼肉)、枸杞(枸杞子)、胶原蛋白肽、低聚果糖为原料,添加甜菊糖苷、乳酸亚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经提取、调配、过滤、灌装、灭菌、包装而制成的蛹虫草人参肽饮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3.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亚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T 9106.1 包装容器 两片罐 第1部分:铝易开盖铝罐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XF 0183S2021 2 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 GB/T 18672 枸杞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YBB 00272002-2015 钠钙玻璃膜制药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公告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2 蛹虫草:应符合卫生部 2009 年第 3 号公告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4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5 桂圆(龙眼肉):应符合 GB 16325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6 枸杞(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7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8 乳酸亚铁:应符合 GB 1903.47 的规定。3.1.9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应呈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组织形态 均质液体,久置允许有少量可摇匀的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XF 0183S2021 3 pH 4.07.0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2.0 铅(以Pb计),mg/L 0.3 铁(以Fe计),mg/L 1020 锡a(以Sn计),mg/L 150 a 仅适用于渡锡金属罐装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金属罐装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3.4.2 其他包装形式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0、GB 14880 的规定。其中甜菊糖苷作为甜味剂,以甜菊醇当量计生产最大使用量为 0.2g/kg.3.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XF 0183S2021 4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 mL无色透明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4.2 理化指标 4.2.1 pH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铁 按GB 5009.90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锡 按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整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XF 0183S2021 5 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瓶,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5.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塑料瓶装或玻璃瓶装)、大肠菌群(塑料瓶装或玻璃瓶装)、商业无菌(金属罐装)、净含量。5.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5.6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食用真菌过敏者”,同时,还应标注规格和食用方法,确保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量应3克/天。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有关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 内包装材料采用塑料瓶或玻璃瓶或金属罐,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应的规定,其中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 YBB 00272002-2015 或 4806.5 的规定,金属罐应符合 GB 4806.9 或 GB/T 17590 或 GB/T 9106.1 的规定,封口应严密、不漏气。6.2.2 外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XF 0183S2021 6 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搬运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堆放必须离墙离地20cm。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