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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X 0003 S-2021 方便湿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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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X 0003 S-2021 方便湿面 2021 方便
Q/FJSX福 州精 食 轩 餐 饮 管 理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FJSX 0003S2021方便湿面2021-01-06 发布2021-01-31 实施福州精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 布Q/FJSX 0003S202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多次实测数据确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依据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依据 GB 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制定,致病菌指标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州精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精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皓。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X 0003S20211方便湿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便湿面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面条为主要原料,水、新鲜蔬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干制水产品、鲜(冻)畜禽肉、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熟肉制品、鱼糜制品、酱腌菜、蛋与蛋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藻类及其制品、杂粮、豆制品、豆类、薯类及其制品、玉米、莲子、红枣、百合、植物油、食糖、食用盐、木薯变性淀粉、食用淀粉、复合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固体调味料、水产调味品、酵母抽提物、酱油、食醋、味精、黄酒、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酿造酱、番茄酱、豆瓣酱、沙拉酱、蛋黄酱、芝麻酱、花生酱、辣椒酱、风味酱、芥末酱、调味料酒、鸡汁调味料、食用调味油、香辛料、香辛料粉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原料处理、配料、熟制、冷却、包装,并配以或不配以酱料包,需冷藏贮存的方便湿面。该产品不经烹调直接食用或仅需简单加热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按食用方法取适量被测样品置 50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外型整齐或一致,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X 0003S20212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90GB 5009.3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a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油脂或使用含油脂的辅料时检验。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3.5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7400 和 GB 29921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8食品添加剂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抽样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销售包装。抽取20个销售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检验分类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X 0003S20213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4.4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若其余指标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允许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该项目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5.1.1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5.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产品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5.3运输产品运输采用冷藏车(温度为08),车厢内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曝晒雨淋,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08清洁卫生、无虫害、无鼠害的成品冷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产品贮存应离墙离地。5.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条件下,且未经启封,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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