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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SW 0015 S-2021 酸枣仁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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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SW 0015 S-2021 酸枣仁粉 2021 酸枣仁
陕西华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酸枣仁粉2021-10-01 发布2021-11-10 实施Q/HCSW陕 西 华 晨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发布Q/HCSW 0015S2021Q/6 1 0 0 0 0-1 3 1 8 9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1 1 1 7Q/HCSW 0015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提出单位:陕西华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华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强、吴金凤、李青林。本文件批准人:董喜民。本文件属首次发布。本文件由以下公司共同使用:公司名称:陕西华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0号梧桐朗座B座21801号公司名称:陕西华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小康西路城东物流园麦力祺公司院内Q/HCSW 0015S20211酸枣仁粉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酸枣仁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酸枣仁为原料,原料用水提取、过滤、浓缩、喷雾干燥、粉碎、过筛、混匀、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酸枣仁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HCSW 0015S20212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酸枣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至棕黄色气味、滋味具有酸枣仁粉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糊味和其他异味组织形态粉末状,组织均匀的松散粉末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冲调后呈均匀的浅黄色或棕黄色溶液,允许有少许沉淀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总皂苷/(g/100g)0.1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限 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菌落总数/(CFU/g)521034.9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7.3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Q/HCSW 0015S20213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气味、滋味、组织形态、杂质: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冲调性:取约 1g 被测样品于 50mL 烧杯中,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冲溶稀释后,嗅其气味,尝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冲调性。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2总皂苷: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版)第二部分 十四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4.3.5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文件 3.23.5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 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理化指标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Q/HCSW 0015S20214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且应标明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纸板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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