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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QS 0011 S-2019 蔬果汁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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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QS 0011 S-2019 蔬果汁饮品 2019 蔬果 饮品
Q/HBQS 贝 奇(福 建)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BQS 0011S2019 代替 Q/HBQS 0011S2016 蔬果汁饮品 2019-02-20 发布 2019-03-20 实施 贝奇(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BQS 001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可溶性固形物、pH 值)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的规定,锌、铜、铁总和指标和微生物限量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 2016 年 08 月 15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1350218S-(2016)的企业标准 Q/HBQS 0011S2016蔬果汁饮品。本标准与 Q/HBQS 001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产品分类、原料要求;修改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修改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修改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修改净含量、食品添加剂要求;修改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修改包装、保质期。本标准于 2019 年 02 月 20 日发布。本标准由贝奇(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贝奇(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清燕。本标准适用于贝奇(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加工厂福建澳牛乳业有限公司、福州西城食品有限公司。1、贝奇(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西路10号 2、福建澳牛乳业有限公司 地址: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三元1号 3、福州西城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闽清县潭口工业区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BQS 0011S2019 1 蔬果汁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果汁饮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果蔬浓缩汁为主要原料,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水果原汁、番茄酱、食用葡萄糖、果糖,经选料、调配、定容、灌装高温杀菌或高温杀菌灌装、包装工序制成的蔬果汁饮品,果汁(浆)蔬菜汁(浆)总含量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复合蔬菜汁饮品 以水、白砂糖、混合蔬菜浓缩汁(胡萝卜、花椰菜、芦笋、卷心菜、山芹、番茄、大麦苗、青瓜、菠菜、南瓜、甜菜、甘蓝)为主要原料,苹果浓缩汁、橙浓缩汁、蓝莓浓缩汁、维生素 C 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胡萝卜浓缩汁、番茄浓缩汁、番茄酱、食用葡萄糖、果糖、D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结冷胶、黄原胶、果胶、-环状糊精、食品用香精,经加工制成。3.2 荔枝复合蔬果汁饮品 以水、白砂糖、荔枝浓缩汁或荔枝原汁、冬瓜浓缩汁、梨浓缩汁、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结冷胶、柠檬酸、柠檬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加工制成。3.3 青柠复合蔬果汁饮品 以水、白砂糖、混合蔬菜浓缩汁(胡萝卜、花椰菜、芦笋、卷心菜、山芹、番茄、大麦苗、青瓜、菠菜、南瓜、甜菜、甘蓝)、苹果浓缩汁、橙浓缩汁、青柠浓缩汁或青柠原汁、D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结冷胶、果胶、瓜尔胶、乙酰磺胺酸钾、维生素 C、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加工制成。3.4 凤梨复合蔬果汁饮品 以水、白砂糖、混合蔬菜浓缩汁(胡萝卜、花椰菜、芦笋、卷心菜、山芹、番茄、大麦苗、青瓜、菠菜、南瓜、甜菜、甘蓝)、菠萝浓缩汁或菠萝原汁、苹果浓缩汁、橙浓缩汁、青梅浓缩汁、D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结冷胶、果胶、瓜尔胶、乙酰磺胺酸钾、维生素 C、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加工制成。3.5 胡萝卜复合蔬果汁饮品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BQS 0011S2019 2 以水、白砂糖、食用葡萄糖、果糖、胡萝卜浓缩汁、混合蔬菜浓缩汁(胡萝卜、花椰菜、芦笋、卷心菜、山芹、番茄、大麦苗、青瓜、菠菜、南瓜、甜菜、甘蓝)、苹果浓缩汁、橙浓缩汁、番茄浓缩汁、蓝莓浓缩汁、DL-苹果酸、维生素C、柠檬酸钠、-胡萝卜素为原料,经加工制成。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 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呈均匀液态,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以 20折光计法),2.0 GB/T 12143 pH 值 3.07.0 GB 5009.237 锌、铜、铁总和a,mg/L 20 GB 5009.13或GB 5009.14或GB 5009.90 a 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 0.05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4.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BQS 0011S2019 3 4.6.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6.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GB 29921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维生素 C 作为抗氧化剂使用。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6.4.1.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6.4.1.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BQS 0011S2019 4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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