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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H
0001
S-2019
即食水产干制品
2019
即食
水产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标准Q/HCHQ/HCH 0001S-2019代替 Q/HCH 0001S-2016即食水产干制品2019-07-28 发布2019-08-28 实施揭阳市好彩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52006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1日Q/HCH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代替Q/HCH 0001S-2016,与Q/HCH 0001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污染物指标;-按GB 10136修订了微生物指标;-修订了食品添加剂要求。本标准由揭阳市好彩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树镇。本标准于2016年07月28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历次所代替的版本:-Q/HCH 0001S-2016Q/HCH 0001S-20191即食水产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水产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鲜、冻淡水和海水产品(鱼类、头足类、虾类、贝类)为主要原料,经过原料预处理、水煮、调味、干燥、熟制、定型(包括拉丝、切片)等工序制成的各种风味的即食水产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的要求Q/HCH 0001S-201923.1.1鲜、冻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3.1.2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5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7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8干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要求。3.1.9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0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该产品应有的自然色泽。滋味及气味口味适宜,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状组织紧密、软硬适度,大小较均匀,形态完整。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6食盐(以 NaCl 计),%16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9甲基汞(以 Hg 计),mg/kg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0.5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1.0镉(以 Cd 计),mg/kg甲壳类:0.5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2.0(去除内脏)铬(以 Cr 计),mg/kg2.0多氯联苯a,mg/kg0.5N-二甲基亚硝胺,g/kg4.0a: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 总和计。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25g)500-副溶血性弧菌/(MPN/g)5110010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Q/HCH 0001S-20193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凭感官进行鉴别,应符合表1规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5.2.2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执行。5.2.3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执行。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5.2.5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执行。5.2.6镉按 GB 5009.15 规定执行。5.2.7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执行。5.2.8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执行。5.2.9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执行。5.3微生物指标5.3.1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执行。5.3.2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规定执行。5.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5.4净含量按照JJF1070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6.1.1产品原、辅材料购进必须经本厂检测部按产品的质量卫生指标检验合格才能购买,并按检验结果合格报告验收入库。Q/HCH 0001S-201946.1.2原、辅材料入库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含量,并索取产品的有关证件。6.2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并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 2kg(不少于 6 个包装),分成 2 份,1 份为检验用,1 份备查。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盐、净含量。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 3.2 条3.6 条。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检验结果如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理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包装、标签和标志、运输、贮存7.1包装7.1.1包装材料采用塑料袋或瓶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1.2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1.3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2标签和标志7.2.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7.2.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7.2.3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商、生产商地址及联系电话。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离墙离地距离不小于 25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