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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YS
0002
S-2022
山楂酸枣仁代用茶
2022
山楂
酸枣仁
用茶
2022-02-25 发布 2022-02-25 实施 Q/HBYS 河 北 元 圣 健 康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BYS 0002S-2022 山楂酸枣仁代用茶 河北元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元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6.02.02 备 案 号:13033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22日 有效日期:2027年04月21日 Q/HBYS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地方标准 DBS13/002-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元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元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甄华。本标准于2022年02月25日由河北元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甄华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02月25日首次发布。Q/HBYS 0002S-2022 2 山楂酸枣仁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楂酸枣仁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酸枣仁、栀子、决明子、麦芽为主要原料,经筛选、清洗、杀菌、烘干、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制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制)方式,供人们饮用的山楂酸枣仁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 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HBYS 0002S-2022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山楂、酸枣仁、栀子、决明子、麦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及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淡褐色或淡黄色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 5g,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检查样品的色泽、组织状态、有无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按食用方法冲泡后品尝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无霉变、无虫蛀,具有产品的自然品质特征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5.0 GB 5009.3 灰分/(%)8.0 GB 5009.4 铅(以 Pb 计)/(mg/kg)3.0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总汞(以 Hg 计)/(mg/kg)0.2 GB 5009.17 镉(以 Cd 计)/(mg/kg)0.3 GB 5009.15 亚硫酸盐(以 SO2计)/(mg/kg)100 GB 5009.34 黄曲霉毒素 B1/(g/kg)5 GB 5009.22 展青霉素/(g/kg)50 GB 5009.185 六六六/(mg/kg)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2 GB/T 5009.19 注:其他真菌毒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Q/HBYS 0002S-2022 4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3 GB 4789.3 霉菌/(CFU/g)100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25g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600g样品,2/3用于检验,1/3复验或备查用。净含量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微生物检验采样按 GB 4789.1 执行。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2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5.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正常生产时,检验周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e)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Q/HBYS 0002S-2022 5 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有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寻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 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无害,气密性良好。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6.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卫生、避光的仓库内贮存,有防虫、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不得抛扔、重压本产品。6.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