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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Y 0021 S-2022 双碳酸法白砂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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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Y 0021 S-2022 双碳酸法白砂糖 2022 碳酸 白砂
南 京 甘 汁 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ZY 0021S-2022 双碳酸法白砂糖 2022-05-24 发布 2022-07-05 实施 南京甘汁园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GZ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5 0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2 4Q/GZY 0021S-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0.4mg/kg,严于GB 2762中“食糖”铅(以Pb计)0.5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南京甘汁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铁华。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5 月。J S Q BQ/GZY 0021S-2022 1 双碳酸法白砂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碳酸法白砂糖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二次碳酸饱充清净糖汁、煮炼结晶和分蜜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双碳酸法白砂糖(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289 制糖工业术语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感官要求 3.1.1 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某一范围内应不少于 80%:-粗粒:0.8mm2.5mm-大粒:0.63mm1.6mm-中粒:0.45mm1.25mm-小粒:0.28mm0.80mm-细粒:0.14mm0.45mm 3.1.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3.2 理化要求及试验方法 理化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规定。J S Q BQ/GZY 0021S-2022 2 表 1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蔗糖分/(g/100g)99.6 GB/T 35887 还原糖分/(g/100g)0.10 GB/T 35887 电导灰分/(g/100g)0.10 GB/T 35887 干燥失重/(g/100g)0.07 GB/T 35887 色值/IU 60 GB/T 35887 混浊度/MAU 160 GB/T 35887 不溶于水杂质/(mg/kg)40 GB/T 3588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3.3“螨”及试验方法 不得检出。试验方法按照 GB 13104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进行。3.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 2005 年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螨、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生产正常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J S Q BQ/GZY 0021S-2022 3 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2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应少于 500g)作为样本(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4.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应少于 1000g)作为样本(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检验项目中,“螨”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检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以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5.3 运输 产品可用一般运输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当清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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