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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RH
0001
S-2019
淀粉湿制品
2019
淀粉
制品
2019-05-20 发布 2016-05-20 实施 Q/HBRH 河 北 润 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BRH 0001S-2019 代替Q/HBRH 0001S-2016 淀粉湿制品 河北润禾河北润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06.05.02 备 案 号:13153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03日 Q/HBRH 0001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442湿制粉类制成品卫生要求、GB/T 23587粉条。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 Q/HBRH 0001S-2016淀粉湿制品,本标准与 Q/HBRH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增加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磷酸酯双淀粉及其执行标准;增加了部分原料及其执行标准;修改了部分检验方法;删除了铝指标及其检验方法;更新了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河北润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润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建国。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20 日由河北润禾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建国赵建国批准,并对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20 日再次发布。本标准代替标准历次发布情况:Q/HBRH 0001S-2014淀粉湿制品;Q/HBRH 0001S-2016淀粉湿制品。Q/HBRH 0001S-2019 2 淀粉湿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湿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以食用马铃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中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少量辅料食用盐及调色用黑米粉、黑豆粉、菠菜汁(新鲜菠菜洗净、榨汁),添加膨松剂(硫酸铝钾和或碳酸钙)、防腐剂(脱氢乙酸钠)、酸度调节剂(碳酸钠)、氯化钾、磷酸酯双淀粉中一种或多种,经配料、加水和浆、成型、冷却、切条或不切条、包装而成的非即食淀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 Q/HBRH 0001S-2019 3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产品分类 根据原辅料、工艺、组织状态不同,产品分为拉皮、粉条、粉皮、凉粉、凉皮。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的规定。4.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3 食用木薯淀粉应符合GB/T 29343的规定。4.1.4 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的规定。4.1.5 黑米粉、黑豆粉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1.6 新鲜菠菜应新鲜、无腐烂,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7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8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光亮、均匀一致 取被测样品于白色瓷盘中,置于明亮处,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状态 组织均匀细腻,柔软、爽滑,有韧性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口感 不酸、不粘、无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85.0 GB 5009.3 淀粉/(g/100g)14.0 GB 5009.9 氢氰酸(以干基计)/(mg/kg)10(仅适用于木薯淀粉产品)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Q/HBRH 0001S-2019 4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硫酸铝钾应符合GB 1886.229的规定;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GB 29926的规定;氯化钾应符合GB 25585的规定。碳酸钙应符合GB 1886.214的规定。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号)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由同一原料、同一品种、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出厂检验 7.3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个最小独立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1kg。3个独立包装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另2个独立包装留样备用。7.4 出厂检验项目 7.4.1 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4.2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5 型式检验 7.5.1 抽样方法和数量 Q/HBRH 0001S-2019 5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 个独立包装产品,总量不得低于 2kg。3 个独立包装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另 2 个独立包装产品留样备用。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按 GB 4789.1 采样。7.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5.3 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8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8.1 标识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及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标明“非即食食品”8.1.1 产品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应不破裂,封口牢固。8.2 贮存 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阴凉、通风,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同场所贮存。普通条件下贮存温度不得超过 20,冷藏条件下贮存温度 020。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挥发的货物混装运输。并不得日晒雨淋,装卸时应防止包装破损。8.2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普通条件下贮运产品保质期为7天,冷藏条件下贮运产品保质期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