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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ZY 0001 S-2021 榄角(蜜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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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ZY 0001 S-2021 榄角蜜饯 2021 榄角 蜜饯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ZLZYQ/GZZY 0001S-2021榄角(蜜饯)2021-01-06 发布2021-02-06 实施广广州州竹竹园园农农副副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19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0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ZZY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竹园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竹园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锦初。本标准于2021年01月06日首次发布。Q/GZZY 0001S-20211榄角(蜜饯)1范围本标准规定榄角(蜜饯)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厂生产的以新鲜乌榄为原料,经生活饮用水洗净切半后,添加适量的白砂糖、食用盐、酱油、甘草、山梨酸钾、糖精钠和苯甲酸钠,再经调配、腌制、晾晒、低温烘烤而成的蜜饯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Q/GZZY 0001S-20212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8186酿造酱油GB/T 19618甘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乌榄应新鲜、成熟,无虫蛀、无畸形、无污染、无腐烂现象。3.1.2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3.1.4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3.1.5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6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7糖精钠应符合 GB 1886.18 的规定。3.1.8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9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10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呈红褐色性状榄角呈三角形滋味及气味具有榄角特有的香气和滋味,咸甜适品、幼滑、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40食盐(以氯计),g/100g3总糖(以还原糖计),g/100g4总酸(以醋酸计),g/100g1.0铅(以 Pb 计),mg/kg0.9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GZZY 0001S-20213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4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6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和杂质,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总糖按GB 5009.7规定的方法检验。5.2.4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Q/GZZY 0001S-202145.3.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6.2.2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及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Q/GZZY 0001S-202157.1.1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等。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采用的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的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应防止碰撞。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室内或冷库中。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离墙20cm,离地20cm。不得放在地面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常温下 12 个月,05下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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