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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ZMZ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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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ZMZ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品 2019 固态 调味料
代替 Q/GZZMZ 0001 S-2010注注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ZMZQ/GZZMZ 0001S-2019代替Q/GZZMZ 0001S-2016固态调味料(品)2019-02-01 发布2019-05-01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致致美美斋斋酱酱园园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28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2日Q/GZZMZ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致美斋酱园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致美斋酱园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浩腾、何月华、杜英杰、孔德华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致美斋酱园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 828 号之一)、广州致美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 808 号)、广州市致美斋酱园有限公司副食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路 828 号之一)。本标准代替 Q/GZZMZ 0001 S-2016固态调味料(品)。本标准与 Q/GZZMZ 0001 S-2016固态调味料(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料技术要求;修改了产品分类的描述;修改了理化指标;删除了微生物指标;修改了检验方法;修改了包装、贮存的规定。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ZZMZ 0001 S-2010;Q/GZZMZ 0001 S-2013;Q/GZZMZ 0001 S-2016。Q/GZZMZ 0001S-20191固态调味料(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品)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所定义的香辛料调味品、含盐调味品和其他类调味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Q/GZZMZ 0001S-20192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香辛料调味品3.1.1纯胡椒粉以胡椒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破碎、包装而成的粉状非即食类香辛料调味品。3.1.2胡椒粒以胡椒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破碎、包装而成的粒状非即食类香辛料调味品。3.1.3五香粉以桂皮、八角、小茴香、花椒、丁香、大米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破碎、调配混合、包装而成的粉状非即食类香辛料调味品。3.2含盐调味品3.2.1盐焗鸡配料以食用盐、沙姜、谷氨酸钠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破碎、调配混合、包装而成的粉状或粒状的非即食类含盐调味品。3.3其他类调味品3.3.1胡椒风味调味粉以大米、胡椒、辣椒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破碎、调配混合、包装而成的粉状非即食类其他类调味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胡椒、辣椒、桂皮、八角、小茴香、花椒、丁香、沙姜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4.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或 GB/T 5461 要求。4.1.4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要求。4.1.5 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1.6 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Q/GZZMZ 0001S-2019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香辛料调味品含盐调味品其他类调味品色泽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香(辛或辣)风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形态粉状或粒状,无结块粉状或粒状,无结块粉状或粒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香辛料调味品含盐调味品其他类调味品水分/(g/100g)14.016.014.0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30.0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0.2总氮/(g/100g)0.3总灰分/(g/100g)10.010.0酸不溶性灰分/(g/100g)5.05.0总砷(以 As 计)/(mg/kg)0.5a0.50.5铅(以 Pb 计)/(mg/kg)2.90.9a0.90.9黄曲霉毒素 B1/(g/kg)5.0a此项仅适合含大米的香辛料调味品4.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检验在自然光线下,以清洁的白色器皿盛装,用目测、鼻嗅、品尝的方法进行测定。6.2理化指标检验6.2.1水分Q/GZZMZ 0001S-20194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总氮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化验室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产品出厂须经化验室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仅适用于含盐调味品)、氨基酸态氮(仅适用于含盐调味品)、总氮(仅适用于含盐调味品)、总灰分(仅适用于香辛料和其他类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仅适用于香辛料和其他类调味品)。7.3型式检验7.3.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新产品投产前;c)原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对产品有争议,需要仲裁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g)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4.2-4.5中规定的项目。7.4仲裁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商请法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Q/GZZMZ 0001S-201957.5组批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所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6抽样方法7.6.1出厂检验时,每批产品随机抽取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6.2型式检验时,每批产品随机抽取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7判定规则7.7.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7.2若检验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定型包装产品的标签要求应符合 GB 7718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包装各类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环保、无毒、无害,并完全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8.2.1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要求。8.2.2陶瓷瓶、盖应符合 GB 4806.4 要求。8.2.3塑料瓶、塑料罐、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瓶盖应符合 GB 4806.7 要求。8.2.4金属盖应符合 GB 4806.9 要求。8.2.5直接接触食品的瓶盖内垫片或涂料应符合 GB 4806.7 及 GB 4806.10 要求。8.2.6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或 GB 9683 或 GB/T 21302 要求。8.2.7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8.2.8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发新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及剧烈震动,装卸时应小心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保持包装完整,离地、离墙 10cm 以上,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共存。8.4.2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因种类、包装规格、包装材质的不同,保质期为 12 个月至36 个月,具体见产品标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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