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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ZW
0011
S-2019
泰式香辣虾酱复合调味料
2019
泰式香辣
虾酱
复合
调味料
注注注注注注代替 Q/GZZW 0011 S-2016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ZWQ/GZZW 0011 S-2019泰式香辣虾酱复合调味料2019-03-26 发布2019-04-10 实施广广州州正正味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44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2日Q/GZZW 0011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与Q/GZZW 0011 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修订了原辅料要求。本标准由广州正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正味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万柏、招赟畴、叶花洁、邓美胭。本标准于2016年3月首次发布,2019年第一次修订。Q/GZZW 0011 S-20191泰式香辣虾酱复合调味料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泰式香辣虾酱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虾为原料,加入水、味精、香辛料、食用盐、大豆油、白砂糖、呈味核苷酸二钠,经过混合、热反应、浓缩等工艺而制成的泰式香辣虾酱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5大豆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型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GZZW 0011 S-20192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QB/T 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过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3.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 鲜冻虾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4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和GB 2721的规定。3.1.6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3.1.7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8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GB 1886.171的规定。3.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要求。3.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红褐色膏体气味和滋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香辣虾味,无异味性状粘稠适度的半固态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 标干燥失重/(g/100g)60总氮(以 N 计)/(g/100g)0.5氨基酸态氮(以 N 计)/(g/100g)0.3食用盐(以氯计)/(%)2-35总砷(以 As 计)/(mg/)0.5铅(以 Pb 计)/(mg/)0.93.4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Q/GZZW 0011 S-20193菌落总数/(CFU/g)521000010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2执行。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值得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3.5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见表5。表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名称最大使用量(g/kg)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6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及其允许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要求。4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5.1 感官要求检验感官要求检验按眼观、鼻闻、口尝等方法检验。5.25.2 理化指标检验理化指标检验5.2.1干燥失重按GB 5009.3 规定进行。5.2.2总氮按GB 18186中6.3 规定进行。5.2.3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 规定进行。5.2.4食用盐按GB 5009.44 规定进行。5.2.5总砷按GB 5009.11 规定进行。Q/GZZW 0011 S-201945.2.6铅按GB 5009.12 规定进行。5.35.3 微生物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进行。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 规定进行。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 规定进行。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进行。5.3.5副溶血型弧菌按GB 4789.7规定进行。5.45.4 净含量检验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 规定进行。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食用盐、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Q/GZZW 0011 S-20195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7.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7.1.1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7.2 包装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为PE袋/瓶、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4806.7和GB 9683的规定;外包装可采用符合GB/T 6543瓦楞纸箱,封装严密,捆扎牢固。7.37.3 运输运输本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无污染,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及积尘,不可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7.4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仓库中,要求离墙30,离地10,不可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存放。入库后的产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7.57.5 保质期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