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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SP 0005 S-2019 海藻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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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SP 0005 S-2019 海藻干制品 2019 海藻 制品
Q/GZSP 广 珍 食 品(泉 州)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ZSP 0005S2019 海藻干制品 2019-05-10 发布 2019-06-08 实施广珍食品(泉州)有限公司 发 布 Q/GZSP 0005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水分、泥沙杂质)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10 日发布。本标准由广珍食品(泉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珍食品(泉州)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三琦。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ZSP 0005S2019 1 海藻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藻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的新鲜海藻、盐渍海藻或海藻干品为原料,经原料处理、切形或不切形、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海藻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202 干海带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可食用的新鲜海藻、盐渍海藻或海藻干品: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ZSP 0005S2019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20 氯化物a(以 Cl计),20 泥沙杂质b,4 铅(以 Pb 计),mg/kg 1.0(干重计)a 仅限于海带干制品、小饼紫菜除外的产品。b 仅限于海带干制品。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2094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ZSP 0005S2019 3 5.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泥沙杂质 按 SC/T 320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仅限于海带干制品、小饼紫菜除外的产品)、泥沙杂质(仅限于海带干制品)。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ZSP 0005S2019 4 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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