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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HS 0003 S-2020 甘草叶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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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HS 0003 S-2020 甘草叶茶 2020 甘草
备案号:QB64/0485S-2020 Q/GZHS 宁夏国泽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HS 0003S2020 甘草叶茶 2020 12-08 发布 2020 12-08 实施 宁夏国泽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GZHS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国泽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国泽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学智、杨建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ZHS 0003S2020 1 甘草叶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草叶茶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草叶为原料,经加工、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泡(浸泡)饮用的甘草叶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甘草叶茶 采摘甘草的嫩叶,长度在4cm以内,经清洗、杀青、揉捻、曲毫、炒干、整形、提香等工艺制成的可冲泡饮用的甘草叶茶。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摘甘草嫩叶,长度在4cm以内,叶片完整、无残缺、无病虫害、无黄叶、无老叶,无异种植物叶。4.2 基本要求 4.2.1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Q/GZHS 0003S2020 2 4.2.2 不含有非甘草叶茶类夹杂物。4.2.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香味物质。4.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外形 颗粒 粗圆 整碎 尚匀 色泽 深绿 净度 稍有梗杂 内质 香气 清香、香气较浓 滋味 微甜 汤色 绿黄 叶底 稍有摊张、深绿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0 总灰分/%18.0 水浸出物/%30.0 粗纤维/%16.0 铅(以Pb计)/(mg/kg)3.0 六六六总量/(mg/kg)0.2 滴滴涕总量/(mg/kg)0.2 三氯杀螨醇/(mg/kg)0.2 氰戊菊酯/(mg/kg)0.5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Q/GZHS 0003S2020 3 7.1 感官指标按 GB/T 23776 规定方法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7.4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 规定方法检验。7.5 粗纤维按 GB/T 8310 规定方法检验。7.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7 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7.8 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 规定方法检验。7.9 氰戊菊酯按 GB/T 5009.110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每个班次包装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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