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GZF 0005 S-2022 酸梅酱.pdf
下载文档

ID:2670164

大小:450.96KB

页数:7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GZF 0005 S-2022 酸梅酱 2022 酸梅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ZF Q/GZF 0005S-2022 酸梅酱 2022-03-25 发布 2022-04-25 实施 肇庆市高要区肇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肇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2005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1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ZF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肇庆市高要区肇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莫伟成、莫玉婷、陈雪霞、张正。本标准首次发布。Q/GZF 0005S-2022 1 酸梅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梅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梅子、白砂糖、水、食盐、辣椒、姜为主要原料,添加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木薯淀粉、柠檬酸、果葡糖浆、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三氯蔗糖、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冰乙酸,经加工熟制而成的酸梅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Q/GZF 0005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2.4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4 部分:果葡糖浆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T 29343 木薯淀粉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 生姜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2 苯甲酸钠: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3 柠檬酸: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4 梅子: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5 食盐:符合 GB 2721 和 GB/T 5461 的规定。3.1.6 水: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7 山梨酸钾: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8 黄原胶: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9 辣椒: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1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11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符合 GB 29929 的规定。3.1.12 姜: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13 冰乙酸: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3.1.14 三氯蔗糖: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15 木薯淀粉:符合 GB/T 29343、GB 31637 的规定。3.1.16 羧甲基纤维素: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7 果葡糖浆:符合 GB/T 20882.4、GB 15203 的规定。3.1.18 以上原辅料要求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Q/GZF 0005S-2022 3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微黄色 香气 具有酸梅酱特有的香气,无不良气味 滋味 梅味浓,酸味适宜,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酱液稠,有可见梅核,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90 食盐(NaCl 计),g/100g 1-5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指 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Q/GZF 0005S-2022 4 按GB 316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食盐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执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时,同一批原料、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6.2 抽样 6.2.1 产品抽样方法产品抽样方法按每批次随机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kg,独立包装不少于 200 瓶(袋),抽样数量为 12 瓶(袋),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6.2.2 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2005 中 5.4.3 和 5.4.4 的要求进行。6.2.3 净含量检验后,将样品以缩分法取得适量均匀混合试样,供感官、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检验用。6.3 原、辅料入库检验 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必须向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索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进行检验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坚决不得入库。6.4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每批成品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Q/GZF 0005S-2022 5 方可出厂销售。6.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所规定的项目及标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5.2 凡有异味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6.5.3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2.2 包装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GB 4806.5 的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2.3 销售包装必须完整、封口牢固、不易散包。7.2.4 包装重量根据公司或者客户实际需要。7.3 运输 运输时应外加纸箱等包装物。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运输中应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产品离地面 15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7.5 保质期 在满足以上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