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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AFZY 0001 S-2020 熟制龙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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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AFZY 0001 S-2020 熟制龙虾 2020 龙虾
淮 安 市 福 滋 肴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AFZY 0001S-2020 熟制龙虾 2020-12-10 发布 2020-12-26 实施 淮安市福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HAFZY 代替 Q/HAFZY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1 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5Q/HAFZY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Q/HAFZY 0001S-2018 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调整了微生物限量;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铅0.5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淮安市福滋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宝。本标准于 2016 年 1 月首次发布,于 2018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20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HAFZY 0001S-2020 1 熟制龙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制龙虾的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表 1 所列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熟制、调味、包装、速冻而制成的熟制龙虾(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J S Q BQ/HAFZY 0001S-2020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 产品分类详见表 1。表 1 分类 类 型 配 料 十三香龙虾 淡水龙虾、饮用水、食用植物油、豆瓣酱、食用盐、白砂糖、辣椒粉、花椒、料酒、葱、姜、味精、橘皮、白芷、香辛料(八角、小茴香、高良姜、肉桂、丁香、肉豆蔻、砂仁、荜拨、草果、甘草、孜然、香茅、月桂叶)麻辣龙虾 淡水龙虾、饮用水、食用植物油、豆瓣酱、食用盐、白砂糖、辣椒粉、花椒、料酒、葱、姜、味精、橘皮、白芷 盐水龙虾 淡水龙虾、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料酒、葱、姜、味精 蒜泥龙虾 淡水龙虾、饮用水、蒜、食用植物油、食用盐、料酒、葱、姜、味精 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料要求 4.1.1 淡水龙虾: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4 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7 辣椒粉:应符合 GB/T 1569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8 花椒、葱、姜、蒜、香辛料(八角、小茴香、高良姜、肉桂、丁香、肉豆蔻、砂仁、荜拨、草果、甘草、孜然、香茅、月桂叶):应符合 GB/T 15691 中 5.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9 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11 橘皮、白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J S Q BQ/HAFZY 0001S-2020 3 表 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上,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嗅其气味,按标签所述方法食用,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可见少量汤汁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氯化物(以氯计),%8.0 GB 5009.44 总固形物,g/100g 65 GB/T 10786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30 GB 5009.228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0.5 GB 5009.17 铬(以 Cr 计),mg/kg 2.0 GB 5009.123 镉(以 Cr 计),mg/kg 0.1 GB 5009.15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GB 5009.26 多氯联苯a,mg/kg 0.5 GB 5009.190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 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1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1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副溶血性弧菌,MPN/g 5 1 100 1000 GB 4789.7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J S Q BQ/HAFZY 0001S-2020 4 4.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20941、GB 14881 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固形物、氯化物、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3、4.4、4.5 规定的全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产前;b)原料来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时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配料、同一班次、同机包装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4.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5 判定规则 5.5.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5.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使用备查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5.3 样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J S Q BQ/HAFZY 0001S-2020 5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 运输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包装应封口严密、无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应防雨、防潮、防晒,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注意防震。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条件下的冷冻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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