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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Y
0003
S-2020
粮食兼香白酒
2020
粮食
白酒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XYQ/HXY 0003 S-2020粮食兼香白酒2020-11-20 发布2020-11-20 实施潮潮州州市市韩韩仙仙源源酒酒厂厂发布发布备案号:4451008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0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XY 0003 S-2020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潮州市韩仙源酒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潮州市韩仙源酒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明尊、郑海斌。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首次发布。Q/HXY 0003 S-20201粮食兼香白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兼香白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大米、玉米、水为原料,加入酒曲,经蒸煮、发酵、蒸馏、贮存、过滤、勾兑、灌装等工艺生产的粮食兼香白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3 玉米GB/T 1354 大米GB/T 8231 高粱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Q/HXY 0003 S-20202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QB/T 4254 陶瓷酒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高粱应符合GB/T 8231 的规定。3.1.2 大米应符合GB/T 1354 的规定。3.1.3玉米应符合GB 1353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5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及无沉淀*香气具有米香的清雅、浓香的细腻,诸香复合协调滋味酒体醇厚、甘冽、完整,回味润长典型性具有该产品的特征和风格*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Q/HXY 0003 S-202033.3 理化指标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vol)30.060.0总酸(以乙酸计)/(g/L)0.1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15甲醇/(g/L)0.6氰化物(以 HCN 计)/(mg/L)6.0铅(以 Pb 计)/(mg/kg)0.5注:1、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示值允许差为1.0%vol。2、甲醇、氰化物指标按酒精度 100%vol 折算。3.4 食品添加剂要求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5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试验方法按GB/T 10345 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5.2 理化指标试验方法5.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5.2.2 总酸、总酯按 GB/T 10345 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5.2.3 甲醇按 GB 5009.266 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Q/HXY 0003 S-202045.2.4 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5.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5.3 净含量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检验。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2 抽样方法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总取样量不够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000m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抽样方法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抽样方法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以下33501200521201350008135000以上1316.2.3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氰化物、净含量和标签。6.2.4 型式检验产品组批、抽样方法按标准中6.2.16.2.2规定执行。Q/HXY 0003 S-202056.2.4.1 检验项目:产品标准中3.23.5规定的全部项目。6.2.4.2 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执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 判定规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可以两倍取样复检,如复检后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7.2.1 内包装使用陶瓷酒瓶,应符合 QB/T 4254 标准要求;使用白酒瓶,应符合 GB/T 24694 标准要求。7.2.2 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7.2.3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7.3 运输、贮存7.3.1 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7.3.2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 1025。7.3.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运、混贮。7.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