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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CB
0002
S-2022
亚麻籽酱
2022
亚麻
Q/HYCB陕西汉源厨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HYCB 0002S2022亚麻籽酱2022-02-10发布2022-03-10实施陕西汉源厨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5 6 3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40 7Q/HYCB 0002S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陕西汉源厨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文件由陕西汉源厨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谷欣莹、李际仁、李铭娟、曾允灏。本文件批准人:李际仁。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HYCB 0002S20221亚麻籽酱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亚麻籽酱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亚麻籽为原料,经挑选、炒制、冷却、研磨(磨酱)、包装制成的亚麻籽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1亚麻籽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HYCB 0002S20222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958花生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亚麻籽:应符合GB/T 15681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0酸价(KOH)(以脂肪计)/(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5.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具有亚麻籽酱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浓稠状酱体,允许有油脂析出,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及霉斑点Q/HYCB 0002S20223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8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量限量3.8.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8.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8.3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样品适量,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4.2.2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检验。4.2.3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检验4.2.4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4.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4.2.7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4.3微生物限量4.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4.3.2 菌落总数:按GB 4789.2执行。4.3.3 大肠菌群:按GB 4789.3执行。4.3.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执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执行。4.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0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3.23.5的全部项目。5.4.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Q/HYCB 0002S20224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采用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产品包装采用塑料袋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常温、避光、通风、干燥处贮存,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