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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AMD
0001
S-2020
烘制脱皮芝麻
2020
烘制
脱皮
芝麻
海 安 市 马 东 芝 麻 加 工 厂 企 业 标 准 Q/HAMD 0001S-2020 烘制脱皮芝麻 2020-11-12 发布 2020-12-11 实施 海安市马东芝麻加工厂发 布 Q/HAMD 代替 Q/HAMD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1 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0Q/HAMD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HAMD 0001-2018,主要改动为: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公司名称,由海安县马东芝麻加工厂改为海安市马东芝麻加工厂;修改了感观、过氧化值指标、保质期;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铅(以 Pb 计)0.2mg/kg。本标准由海安市马东芝麻加工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振东。本标准于2012年02月首次发布,于2015年03月第一次修订,于2018年01月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HAMD 0001S-2020 1 烘制脱皮芝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烘制脱皮芝麻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芝麻为原料,先经清理、用氢氧化钠(加工助剂)水溶液进行浸泡、脱皮后再经清洗、脱水、烘干、冷却、筛选、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烘制脱皮芝麻(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J S Q BQ/HAMD 0001S-2020 2 3.1 原辅料 3.1.1 白芝麻:应符合 GB 19300、GB/T 11761 的规定。3.1.2 氢氧化钠(加工助剂):应符合 GB 1886.20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呈淡黄色至金黄色,有光泽 目测、鼻嗅、口尝 组织形态 粒状 滋味与气味 不应有酸败等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霉变粒,%0.5 GB 19300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8.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40 GB 5009.227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GB 5009.2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和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 25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年)第 75 号令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6 农药残留限量 J S Q BQ/HAMD 0001S-2020 3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应符合GB 14881规定的要求。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组批与抽样 4.2.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相同品种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4.2.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总量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量另计)。4.2.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总量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量另计)。4.3 出厂检验 4.3.1 产品出厂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要求中除 3.1、3.7 以外的全部项目。4.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指标不合格(微生物除外),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5.1 标签、标志 J S Q BQ/HAMD 0001S-2020 4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2 包装 产品内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采用纸箱。5.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注意防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清洁、干燥的室内。堆放时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6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