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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GF 0003 S-2021 复合调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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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GF 0003 S-2021 复合调味酱 2021 复合 调味
备案号:QB64/0179S-2021Q/HXGF宁 夏 鸿 翔 古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XGF 0003S2021复合调味酱2021-04-15 发布2021-04-15 实施宁夏鸿翔古坊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HXGF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确定。本标准由宁夏鸿翔古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鸿翔古坊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永鸿。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XGF 0003S20211复合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豆瓣酱、番茄酱、牛肉、辣椒、花椒、麻椒、月桂、肉桂、高良姜、丁香、孜然、白胡椒、茴香、干姜、白芷、草果、肉豆蔻、千里香、砂仁、山奈、草寇、白扣、香茅草、橘皮、毕卜、八角、香砂、食盐、食糖、鸡汁、酱油、味精、鸡精、香菇、枸杞、芝麻、花生、葱、蒜、姜等为原料,经清理、原料拼配、炒制加工而成的不同品种的复合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B/T 10371鸡精调味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HXGF 0003S20212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牛肉应符合 GB 2707 标准要求。3.1.2豆瓣酱应符合 GB 2718 要求。3.1.3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标准要求。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3.1.5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3.1.6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3.1.7味精应符合 GB2720 标准要求。3.1.8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3.1.9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10辣椒、番茄酱、酱油、枸杞、花生米、香菇、葱、姜、蒜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各自品种复合调味酱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气味与滋味具有各自品种复合调味酱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哈喇味、无异味形态呈酱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50氯化钠(以 NaCl 计),%2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Q/HXGF 0003S20213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进行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氯化钠按 GB/T 12457 规定方法检验。6.4总砷按 GB/T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5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6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7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8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9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钠、大肠菌群、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Q/HXGF 0003S20214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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