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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DC 0002 S-2021 食用植物调和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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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DC 0002 S-2021 食用植物调和油 2021 食用 植物 调和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DCQ/GZDC 0002S-2021食用植物调和油2021-02-01 发布2021-2-28 实施广州市顶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31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ZDC 0002S-2021前言本标准制定参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本标准由广州市顶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顶成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语。本标准于 2021 年 2 月 1 日首次发布,2021 年 2 月 28 日开始实施。Q/GZDC 0002S-20211食用植物调和油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用两种及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食用植物调和油主要用于烹饪。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4花生油GB/T 1535大豆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0棕榈油GB/T 19111玉米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产品分类Q/GZDC 0002S-20212下列产品分类仅适用于本标准。3.3.1 1 淡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淡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用大豆油、棕榈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3.3.2 2 芝麻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用大豆油、芝麻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3.3.3 3 芝麻浓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浓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用花生油、芝麻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3.3.4 4 花生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花生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用花生油、大豆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3.3.5 5 花生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花生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用花生油、玉米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3.3.6 6 厨用厨用食用植物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用花生油、芝麻油、大豆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3.3.7 7 餐饮食用植物调和油餐饮食用植物调和油用花生油、芝麻油、棕榈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3.3.8 8 复合食用植物调和油复合食用植物调和油用花生油、芝麻油、棕榈油、大豆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4.1.1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4.1.2 棕榈油应符合 GB/T 15680 的规定;4.1.3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4.1.4 花生油应符合 GB/T 1534 的规定;4.1.5 玉米油应符合GB/T 19111的规定;4.1.6 其它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4.1.7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它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酸价(KOH)/(mg/g)3过氧化值/(g/100g)0.20溶剂残留量/(mg/kg)20Q/GZDC 0002S-20213总砷(以 As 计)/(mg/kg)0.1铅(以 Pb)计/(mg/kg)0.1黄曲霉毒素 B1/(g/kg)以花生油、玉米油为原料 20以其它植物油为原料 10苯并(a)芘/(g/kg)104.44.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54.5净含量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 14881及GB 8955的要求。6试验方法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按 GB 271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6 6.2.1.2.1 酸价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 6.2.2.2.2 过氧化值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36.2.3 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按 GB 5009.26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46.2.4 总砷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56.2.5 铅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66.2.6 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B B1 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7 苯并(苯并(a a)芘)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3净含量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方法进行检验。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净含量和标签。Q/GZDC 0002S-202147.2.3检验项目溶剂残留量允许委托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7.3.17.3.1 型式检验要求型式检验要求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市场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27.3.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47.4组批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57.5抽样抽样每批产品抽样样品应从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样品(总计不少于 1.5L)。将样品分为 2 份,其中 2/3 作为检验样品,1/3 作为备检样品。7.67.6判定规则判定规则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7.6.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标签标志、标签8.1.1 外箱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要求;8.1.2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2716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规定;8.1.38.1.3 应符合国家相关公告要求。8.2包装包装PP/PE 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客户需要,采用符合相应卫生要求的食品容器包装;外箱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3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贮存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30cm。8.5保质期保质期在上述条件下,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按包装明示的保质期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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