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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SLM 0002 S-2022 松花蛋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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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SLM 0002 S-2022 松花蛋系列 2022 松花蛋 系列
高 邮 市 联 民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YSLM 0002S-2022 松花蛋系列 2022-06-09 发布 2022-06-24 实施 高邮市联民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GYSLM 代替 Q/GYSLM 0002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3 7 0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2 3Q/GYSLM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GYSLM 0002S-2021,主要改动为:修改了规格。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和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制定(以 Cd 计)0.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蛋及蛋制品镉(以 Cd 计)0.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高邮市联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建华、沈达钟。本标准于 2021 年 6 月首次发布,2022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GYSLM 0002S-2022 1 松花蛋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松花蛋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鸭蛋为原料,辅以食用盐、生活饮用水、食品加工助剂氢氧化钠、硫酸铜,添加或不添加硫酸锌、黄粘土、茶叶末、生石灰、稻壳配成的料泥(液),经鲜蛋敲照、料液腌制、出缸清洗、检验、套袋包装的松花蛋和经料泥包裹加工而成的松花蛋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蛋与蛋制品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铜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J S Q BQ/GYSLM 0002S-2022 2 3.1 分类 3.1.1 按松花蛋中的蛋黄数可分为:松花蛋、双黄松花蛋。3.1.2 按加工工艺可分为:包裹料泥松花蛋、不包裹料泥松花蛋。3.2 命名 松花蛋或双黄松花蛋。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新鲜鸭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4.1.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黄粘土:应干燥、无污染、无异味、粘性好。4.1.5 氢氧化钠:应符合GB 1886.20的要求。4.1.6 生石灰:应色白、体轻、块大、无杂质,有效氧化钙含量75%。4.1.7 茶叶末:应清洁、无劣变,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8 稻壳:应金黄色、清洁、干燥、无霉味、无异味。4.1.9 硫酸铜:应符合GB 29210的要求。4.1.10 硫酸锌:应符合GB 25579的要求。4.2 规格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规格 单位为克每10枚 规 格 净含量 松花蛋 双黄松花蛋 特 级 750-超 级 670-奎 级 620-大 级 560 800 中 级 450 650 初 级 400-注:同等级的蛋中所含上、下邻级蛋的总数不得超过 10%。将刮去包料并洗净拭干的样品,用感量百分之一的计量秤先称10只蛋的质量,再分别称取单只质量。4.3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4.3.1 应符合表2的规定。J S Q BQ/GYSLM 0002S-2022 3 表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 观 包泥蛋的泥层和稻壳应薄厚均匀,微湿润。涂料蛋的涂料应均匀。包泥蛋、涂料蛋及光身蛋都不得有霉变,蛋壳要清洁完整,无生虫 目测、鼻嗅、口尝 蛋内品质 形态 蛋体完整,有光泽,弹性好,有松花、不粘壳,溏心松花蛋呈一般溏心或小溏心。硬心松花蛋呈硬心或小溏心 颜色 蛋白呈半透明的青褐色或棕色,蛋黄呈墨绿色并有明显的多种色层 气味与滋味 具有松花蛋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酸败味及其它异味,不苦,不涩,不辣,回味绵长。硬心蛋略带轻辣味 破次蛋率,%5 见 4.3.2 劣蛋率,%1 4.3.2 破次蛋率、劣蛋率试验方法,按下式(1)和式(2)计算:破次蛋总数 破次蛋率=100(1)抽检样品蛋总数 劣蛋总数 劣蛋率=100(2)抽检样品蛋总数 4.4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pH 值(1:15 稀释)9.0 GB 5009.237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04 GB 5009.15 六六六(BHC),mg/kg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GB/T 5009.19 滴滴涕(DDT),mg/kg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和指标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T 4789.19 执行。4.6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J S Q BQ/GYSLM 0002S-2022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4.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组批与抽样 5.2.1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5.2.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0 个(总量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量另计)。5.2.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40 个(总量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量另计)。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规格、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 5.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4.1、4.7 和 4.8 以外的全部项目。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它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J S Q BQ/GYSLM 0002S-2022 5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注意防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6个月(或180天)。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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