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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TT
0002
S-2021
粉条
2021
I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ZTT Q/GZTT 0002S-2021 粉条 2021-08-10 发布 2021-08-10 实施 广州市滔滔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滔滔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97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ZTT 0002S-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滔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与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源滔。本标准于 2021 年 08 月 10 日第一次发布。Q/GZTT 0002S-2021 1 粉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粉条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大米、粮食、淮山(山药)、藜麦米、番薯、坚果与籽类、杂粮、杂粮粉、豆类、食糖、香辛料、食用盐、食用菌及其制品、水果、蔬菜、香芋、玉米、南瓜、紫薯、红薯、马铃薯、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红米、黑米、柠檬酸、脱氢乙酸钠其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磨浆、蒸煮、成型、干燥、冷却、包装、后杀菌或不后杀菌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LS/T 3245 藜麦米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 14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Q/GZTT 0002S-2021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 LS/T 3302 方便杂粮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粮食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5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7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3.1.8 藜麦米应符合 LS/T 3245 的要求。3.1.9 香辛料应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品种,且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10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11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3146 的要求。3.1.12 杂粮粉应符合 LS/T 3302 的要求。3.1.13 水果、蔬菜、香芋、玉米、南瓜、紫薯、红薯、番薯、马铃薯、豆类、淮山(山药)、杂粮、红米、黑米应具有其应有的色、香、味和形状,无虫蛀、腐败、变质或异味的规定。3.1.14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15 坚果与籽类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16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产品应有颜色,色泽均匀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样品色泽、滋味、状态,并嗅其气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霉味、酸味及杂异味 状态 不发黏、无发霉、无变质、品尝无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酸度(以湿基计),mL/10g 6.0 淀粉,g/100g 20.0 铅(以 Pb 计),mg/kg 0.4 黄曲霉毒素 Bl,g/kg 5.0 Q/GZTT 0002S-2021 3 3.4 微生物指标 非即食产品微生物指标不作要求,即食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理化指标 5.1.1 淀粉的测定 按GB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5.1.2 铅的测定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1.3 酸度的测定 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1.4 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微生物指标 5.2.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Q/GZTT 0002S-2021 4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25kg,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 样品,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6.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酸度、菌落总粉(即食产品)、大肠菌群(即食产品)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5kg,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2kg样品,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其中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等。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使用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Q/GZTT 0002S-2021 5 7.4 贮存 产品应在常温下,离地离墙贮存。不得放在地面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以上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以包装上所示为准,常温贮存保质期不超过 10 个月,10以下贮存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