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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F
0007
S-2021
醋酸调味汁
2021
醋酸
调味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FQ/GZF 0007S-20212021-05-01 发布2021-05-20 实施肇肇庆庆市市高高要要区区肇肇丰丰调调味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醋酸调味汁备案号:4412008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6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ZF 0007S-2021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依据。本标准由肇庆市高要区肇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莫伟成、莫玉婷、陈雪霞、张正。本标准于2021年05月01日首次发布;Q/GZF 0007S-20211醋酸调味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醋酸调味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冰乙酸、食醋、食盐为原料,添加柠檬酸、山梨酸钾、萝卜红,经配料、混合、配制、灌装加工而成的醋酸调味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8187酿造食醋GB 255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萝卜红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Q/GZF 0007S-202123.1.1柠檬酸: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2食盐:符合GB 2721和GB/T 5461的规定。3.1.3水: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4山梨酸钾: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5食醋:符合GB 18187、GB 2719的规定。3.1.6 冰乙酸:符合GB 1886.10的规定。3.1.7 萝卜红:应符合GB 25536的规定。3.1.8 以上原辅料要求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滋味酸味柔和,无异味状态均匀液态,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酸/(g/100mL)2.5铅(以 Pb 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食盐(以氯化物计),g/100g2.0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致病菌指标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01000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Q/GZF 0007S-20213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GB 2719中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进行。5.2理化检验5.2.1 总酸按 GB 12456 的规定进行。5.2.4 总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进行。5.2.3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5.2.4 食盐按GB 5009.44的规定进行。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的规定检验5.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时,同一批原料、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6.2 抽样6.2.1 瓶装产品按表6随机抽取大样,然后从各箱中随机抽取共12瓶作为样品。分成二份、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样备查。6.2.2 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2005中5.4.3和5.4.4的要求进行。表6 抽样单位为箱产品数样本大小120061201-350083501136.2.2大件装产品随机抽取12件,每件抽取500ml,混匀后分成二份,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样备查。6.2.3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上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附表4的规定进行。6.3 检验分类6.3.1 原材料入库检验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每批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3.2 出厂检验6.3.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食盐、总酸。Q/GZF 0007S-202146.3.2.2 每批产品应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3 型式检验6.3.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所规定的项目及标签。6.3.3.2正常生产情况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新产品定型投产前;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6.4 判定规则6.4.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为合格品。6.4.2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中若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或理化指标有3项以上(含3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理化指标如有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应从原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而又协商解决不了时,可共同协商选定法定机构进行仲裁7标志、标签7.1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规定,至少应标明:产品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记、产地、类别、食用方法、贮存方法、联系方式、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支行标准号、备案号、商品条码、营养标签。7.1.1大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地、数量、净含量、毛重、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法、联系方式、箱体尺寸、并标有“小心轻放”、“防潮”、“请勿倒置”等字样或标志,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 包装、运输、贮存8.1 包装8.1.1 产品采用坛、玻璃瓶或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碳酸酯塑料瓶(袋)包装,并应符合 GB9683、GB4806.7 的要求8.1.2 外包装采用纸箱或按客户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6543 的要求。箱内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8.2 运输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重压、暴晒、雨淋,避免接近热源,不应与有毒、有害或不洁物装卸。装卸时应轻放,装车高度不超过8层。8.3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爽、阴凉整洁的仓库内,堆垛应离墙、离地面10cm以上,不应与有毒、不洁物品混放,不应露天堆放。在符合上述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其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