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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PP 0003 S-2021 昊王精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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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PP 0003 S-2021 昊王精米 2021 精米
备案号:QB64/0170S-2021Q/HWPP宁夏昊王品牌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HWPP 0003S2021昊王精米2021-04-14发布2021-04-14 实施宁夏昊王品牌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Q/HWPP 0003S2021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宁夏昊王品牌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昊王品牌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郜志军郭进英。本标准有效期五年。1Q/HWPP 0003S2021昊王精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昊王精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不同品种的稻谷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不同种类的昊王精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稻谷GB/T 1354 大米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3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GB/T 5494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502粮油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GB/T 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 17891优质稻谷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15123粳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GB/T 1354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产品分类2Q/HWPP 0003S2021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特等米;b)龙祥兴旺特精米。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稻谷应符合GB 1350或GB/T 17891标准要求。5.2质量指标质量指标见表1,其中碎米(总量及其中小碎米含量)、加工精度和不完善粒含量为定等指标。表 1质量指标项目指标特等米龙祥兴旺特精米水分含量/%15.515.5不完善粒含量/%5.05.0黄粒米含量/%0.50.5碎米含量总量/%20.020.0其中:小碎米含量/%2.02.0杂质总量/%0.200.20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0.02互混率/%5.05.0加工精度适碾(对照国标三级粳米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适碾(对照国标三级粳米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色泽、气味正常正常5.3卫生指标5.3.1真菌毒素限量按GB 2761规定执行。5.3.2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执行。5.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执行。3Q/HWPP 0003S20216食品添加剂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8试验方法8.1色泽、气味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8.2杂质、不完善粒含量按 GB/T 5494 规定方法检验。8.3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方法检验。8.4黄粒米含量按 GB/T 5496 规定方法检验。8.5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方法检验。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应执行当年颁布的 LS/T15123。8.6互混率按 GB/T 5493 规定方法检验。8.7水分含量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8.8卫生指标按 GB2761、GB 2762、GB 2763 规定方法测定。9检验规则9.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设备、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5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9.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9.2.1出厂检验项目为加工精度、杂质总量、无机杂质含量、水分含量、色泽、气味。9.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9.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10.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4Q/HWPP 0003S2021疫总局令(2005)第75号。10.3运输10.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10.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10.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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