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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LF 0004 S-2019 水果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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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LF 0004 S-2019 水果干制品 2019 水果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ZLFQ/GZLF 0004 S-2019水果干制品2019-01-01 发布2019-01-20 实施广广州州列列夫夫合合宜宜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28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12日Q/GZLF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编写,作为广州列夫合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及出厂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广州列夫合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列夫合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薇、彭晔峰本标准批准人:郑道坤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 01 日首次发布。Q/GZLF 0004S-20191水果干制品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干、黑加仑、红枣片、桑葚干、无花果干、杏干、苹果干、海棠果干、梨干、酸梅(乌梅)干、干制红枣、黑果枸杞水果干制品为原料,经选料、整理挑选、包装等重要加工工艺制成的水果干制品。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Q/GZLF 0004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705无核葡萄干NY/T 1041绿色食品干果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3.1.1 各种原辅料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葡萄干、黑加仑、红枣片、桑葚干、无花果干、杏干、苹果干、海棠果干、梨干、酸梅(乌梅)干、干制红枣、黑果枸杞水果干制品应符合 GB 16325、GB 2760、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2763.1 的规定。3.1.2 生产加工用水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3.2.1 葡萄干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葡萄干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外观果粒饱满,大小均匀整齐,色泽一致果粒较饱满,大小基本均匀整齐,色泽基本一致滋味具有本品种风味,无异味,质地柔软颜色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虫蛀果粒不得检出杂质/%0.30.51.01.5劣质果率/%2.05.07.510.03.2.2 除葡萄干外其他水果干制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其他水果干制品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颗粒完整,无病虫烂果,无霉变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色泽均匀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香甜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本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GZLF 0004S-2019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 葡萄干25 干制红枣、酸梅干、乌梅干30 杏干20 其他;总酸/(g/100g)6.0 酸梅干、乌梅干、杏干、山楂干2.5 其他铅(以 Pb 计)/(mg/kg)0.09(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外的水果)0.15(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展青霉素/(g/kg)50注:1、铅指标以鲜品计,干品限量按失水率折算。2、展青霉素仅限苹果干、海棠果干、山楂干的检测项目。3、国家限用、禁用农药残留量符合 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4、除原料带入外,本公司生产过程当中未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3.4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3.53.5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符合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5.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按 NY/T 70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2 水分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GZLF 0004S-201945.35.3 铅铅按照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5.4 总酸总酸按照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55.5 展青霉素展青霉素按照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65.6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75.7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允许短缺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6.1 组批与抽样组批与抽样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 4K(大于 4 个最小包装)的样品作为检验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6.26.2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查验质量证明并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入库。6.36.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需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若购货合同中有其他检验项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产品标签。6.4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更改原料或加工工艺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执法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56.5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Q/GZLF 0004S-201956.5.2 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7.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标志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27.2 包装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7.2.2 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3 内包装密封良好,外包装完整、封口牢固。7.2.4 产品规格:26 克/袋,80 克/袋,100 克/袋,108 克/袋,190 克/袋,268 克/袋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其他包装形式及规格,也可按照客户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7.37.3 运输运输7.3.1 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撞击、挤压和日晒雨淋。7.3.2 本品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挤压、污染、雨淋和暴晒,应有覆盖物,装卸时轻拿轻放。7.47.4 贮存贮存7.4.1 应存放于干燥、阴凉、通风,具有防鼠防虫措施的清洁的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易挥发性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大于 20cm,离墙 30cm,便于通风。成品入库必须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7.4.2 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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