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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DT
0001
S-2019
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
2019
仙草
红豆
龟苓膏
ICS备案号:Q/GZDT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ZDT 0001S2019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2019-03-20 发布2019-04-20 实施广州德态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1047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6日Q/GZDT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广州德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德态食品有限公司和委托加工单位:梧州市双龙保健食品厂(普通合伙)(地址:梧州市钱鉴路大冲里 10 号第 7 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嘉雯。本标准发布日期:2019 年 03 月 20 日。Q/GZDT 0001S20191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仙草、松茸、红豆、金银花、蒲公英、茯苓、甘草、槐花、乌龟、黑凉粉、白砂糖、蜂蜜为原料,经预处理植物原料清洗、二次提取、混合过滤,乌龟(宰杀、去除内脏与外皮脚爪杂质,清洗干净)、混合煮制、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即食的仙草松茸红豆龟苓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Q/GZDT 0001S20192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9618甘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1050绿色食品 龟鳖类DBS45/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凉粉(干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仙草: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3.1.3松茸: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4红豆: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5金银花、蒲公英、槐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6茯苓:应符合 GB 70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7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8乌龟:应符合 NY/T 1050 的规定。3.1.9黑凉粉:应符合 DBS45/013 的规定。3.1.10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11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1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Q/GZDT 0001S20193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均匀的棕褐色至黑褐色气味和滋味膏体柔软,可有与品种相符的固体颗粒,有少量糖液,不得有其他杂物、焦屑性状味甜、微苦,带有各种原料植物混合特有气味,具有龟苓膏独特风味,不得有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80pH 值5.09.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4镉(以Cd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锡(以 Sn 计)a/(mg/kg)250a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4.2其他包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菌落总数/(CFU/g)100霉菌和酵母/(CFU/g)50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Q/GZDT 0001S201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杂质,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再入口品尝其滋味,与感官要求对照鉴别。5.2理化指标5.2.1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pH 值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Q/GZDT 0001S201955.2.7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测定。5.3.4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随机抽取18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量不得少于500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检。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商业无菌(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6.5型式检验Q/GZDT 0001S20196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和标签7.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外包装还应标明产品规格。7.1.2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马口铁罐或塑料碗(杯)、玻璃瓶包装,铁罐其质量应符合GB/T 14251的要求,内壁环氧聚酰胺树脂涂料应符合GB 4806.10的要求;塑料碗(杯)其质量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产品包装形式也可视市场需求而定,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7.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倒置,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产品应离地10cm、离墙20cm堆放,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在常温下,易拉罐装和塑料碗(杯)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其他定型产品保质期为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