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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W
0008
S-2020
膳食纤维荞麦粉
2020
膳食
纤维
荞麦
备案号:QB64/0417S-2020 Q/HTSW 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TSW0008S-2020 膳食纤维荞麦粉 2020-09-29 发布 2020-09-29 实施 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Q/HTSW0008S-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产品分类 1 4 技术要求 1 5 检验规则 2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3 Q/HTSW0008S-2020 II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膳食纤维荞麦粉标准。本标准由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剑雄。本标准由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TSW0008S-2020 1 膳食纤维荞麦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膳食纤维荞麦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或荞麦粉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其他可食用配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或)食用香精香料等,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膳食纤维荞麦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295 荞麦及其制品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原料和工艺不同可分为:纤维荞麦粉、纤维甜荞粉、纤维苦荞粉、荞麦纤维粉、甜荞纤维粉、苦荞纤维粉、膳食纤维荞麦粉、膳食纤维甜荞粉、膳食纤维苦荞粉、荞麦膳食纤维粉、甜荞膳食纤维粉、苦荞膳食纤维粉、高膳食纤维荞麦粉、高膳食纤维甜荞粉、高膳食纤维苦荞粉、荞麦高膳食纤维粉、甜荞高膳食纤维粉、苦荞高膳食纤维粉等产品。也可以根据不同原料名称、品种等进行产品分类和命名。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的规定;Q/HTSW0008S-2020 2 4.1.2 荞麦粉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3 其他可食用配料、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香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 将样品1550g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玻璃棒铺平,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条件下,采用目测、鼻嗅;取20g用开水冲调后口尝。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4.0 GB 5009.3 总黄酮a(干基,以芦丁计)/(g/100g)0.05 NY/T 1295 总膳食纤维/(g/100g)3.0(除高膳食纤维荞麦粉外)GB 5009.88 6.0(高膳食纤维荞麦粉)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六六六/(mg/kg)0.2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2 注:a.除配料表中添加了苦荞麦或苦荞粉的产品外其他膳食纤维荞麦粉该项目不做要求。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HTSW0008S-2020 3 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5.3 型式检验 5.3.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更改关键工艺时。5.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 4.2、4.3 规定的全部项目 5.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5.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2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低于 4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5.6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