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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LY
0001
S-2019
昊帅大米
2019
大米
备案号:QB64/0528S-2019 Q/HSLY 宁 夏 昊 帅 粮 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SLY 0001S2019 昊帅大米 2019-12-20 发布 2019-12-20 实施 宁夏昊帅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HSL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确定。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昊帅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昊帅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学平、刘伟。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SLY 0001S2019 1 昊帅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昊帅大米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不同品种的圆粒粳稻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不同种类的昊帅大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 GB/T1354 大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1354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精度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特等米;Q/HSLY 0001S2019 2 b)贡 米;c)珍珠米;d)小町米;e)软町香。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GB 1350或GB/T 17891标准要求。5.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特等米 贡米 珍珠米 小町米 软町香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碎 米 含 量 总量/%9.50 14.0 9.80 14.50 9.80 14.5 9.80 14.50 9.50 14.0 其中:小碎米/%0.95 1.30 0.98 1.40 0.98 1.40 0.98 1.40 0.95 1.30 加工精度 精碾 精碾 精碾 精碾 精碾 精碾 精碾 精碾 精碾 精碾 不完善粒/%2.50 3.50 2.80 3.80 2.80 3.80 2.80 3.80 2.50 3.50 水分/%15.45 杂质 总量/%0.23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18 黄粒米/%0.95 互混率/%4.50 色泽、气味 正常 5.3 卫生指标 按GB 2715规定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Q/HSLY 0001S2019 3 7.1 气味、色泽按 GB/T 5492 规定方法检验。7.2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494 规定方法检验。7.3 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方法检验。7.4 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方法检验。7.5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方法检验。7.6 水分按 5009.3 规定方法测定。7.7 卫生指标按 GB 2715 规定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样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设备、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2.5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水分、碎米含量、杂质总量、无机杂质含量、加工精度、色泽、气味。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9.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Q/HSLY 0001S2019 4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