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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J 0011 S-2019 花生调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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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J 0011 S-2019 花生调味酱 2019 花生 调味
I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WJQ/HWJ 0011S-2019代替Q/HWJ 0011S-2016花生调味酱2019-01-08 发布2019-01-08 实施深深圳圳市市好好味味佳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01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15日Q/HWJ 0011S-2019I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日起,代替旧标准Q/HWJ 0011S-2016。-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格式;-修改微生物指标;-标签增加 GB 28050 的要求。本标准由深圳市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焕城、陈邦华。本标准于 2012 年 01 月 30 日首次发布,于 2016 年 01 月首次修订,2019 年 01 月续订。Q/HWJ 0011S-2019II花生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生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食用玉米淀粉、大豆油、白砂糖(或葡萄糖)为主要原料,以氢化植物油、食用盐为辅料,添加适量的添加剂: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食用香精,经烘烤、冷却、脱皮去杂、调配、研磨、灭菌、包装加工而成的花生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532花生GB 1535大豆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22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2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612食品添加剂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GB 15196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Q/HWJ 0011S-2019IIII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NY/T 958花生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GB 19300 的要求。3.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要求。3.1.3 白砂糖应符合/T 317 的要求。3.1.4 大豆油应符合 GB 1535 的要求。3.1.5 氢化植物油应符合 GB 15196 要求。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要求。3.1.7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应符合 GB 15612 的要求。3.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9 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要求。3.1.10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浅黄褐色至黄褐色,色泽基本一致气味、滋味具有花生的香气,无焦糊味、苦涩味及其他气味,口感细腻组织形态稀稠适度,无异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细度经处理后的样品通过 100 目标准检验筛为 90%以上水分/(g/100g)10蛋白质/(g/100g)2.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脂肪/(g/100g)3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9Q/HWJ 0011S-2019IIIIII锡a(以 Sn 计)/(mg/kg)250黄曲霉毒素 B1/(g/kg)5a 仅限采用镀锡薄板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及表 4 的要求。表 3 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表4 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应符合GB 4789.1。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并符合表5的要求。表5 食品添加剂添加剂名称最大使用量/(g/kg)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按生产需求适量添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求适量添加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5.1.1色泽、体态、杂质取样品置于白瓷皿中,在明亮处观察期色泽、性状及是否有外来杂质存在。5.1.2滋味及气味取样品,开封闻其气味,用玻璃棒取样品于舌面品尝。5.2理化指标检验5.2.1细度按 NY/T 95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蛋白质Q/HWJ 0011S-2019IVIV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酸价、过氧化值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20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标签、净含量、水分、细度、酸价、过氧化值、脂肪、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原辅料供应商或产地、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长期停产(3 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Q/HWJ 0011S-2019VV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判定规则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取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须有下列内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产地、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i)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并标明“易碎物品”、“怕雨”标志。7.2 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玻璃瓶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19778 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纸箱包装。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对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贮存在成品仓库。7.4.2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并要离墙、离地10cm;仓库要定期清洗、消毒,并有防蝇、防鼠、防虫和防尘设施。7.4.3产品贮藏期间应定期抽样检验,确保产品安全卫生。产品入库后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7.5保质期定型包装产品常温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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