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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
0021
S-2021
蛹虫草人参代用茶
2021
虫草
人参
用茶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S Q/HS 0021S-2021 蛹虫草人参代用茶 2021-09-27 发布 2021-10-07 实施 广东豪爽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广东豪爽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8011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S 0021S-2021 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订。本标准由广东豪爽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豪爽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远忠。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HS 0021S-2021 1 蛹虫草人参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人参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桑叶、狭基线纹香茶菜、枸杞为原料,经称量、干燥、粉碎、灭菌、分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18672 枸杞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计委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一部 Q/HS 0021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的要求。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要求。3.1.3 狭基线纹香茶菜: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 2013 年第 10 号的要求。3.1.4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3.1.5 桑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一部的要求。3.1.6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原料叶、花、果(实)、根茎干制后固有的色泽 性状 粗粉、不规则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原料叶、花、果(实)、根茎干制后固有的香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2.0 总灰分/(g/100g)12.0 铅(以Pb计)/(mg/kg)4.0 总砷(以As计)/(mg/kg)0.5 镉(以Cd计)/(mg/kg)0.5 六六六总量/(mg/kg)0.2 滴滴涕总量/(mg/kg)0.2 敌敌畏/(mg/kg)0.1 乐果/(mg/kg)0.2 乙酰甲胺磷/(mg/kg)0.1 杀螟硫磷/(mg/kg)0.5 三氯杀螨醇/(mg/kg)1.0 氰戊菊酯/(mg/kg)0.5 毒死蜱/(mg/kg)0.2 克百威/(mg/kg)0.1 三挫磷/(mg/kg)0.2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HS 0021S-2021 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敌敌畏、乐果、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氰戊菊酯、氯氰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毒死蜱、克百威、三挫磷 按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的要求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进行检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每批产品出厂必检项目,其它项目做不定期抽检。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及标签。6.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HS 0021S-2021 4 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的不同部分,每批按3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6.6.1.1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检验合格。6.6.1.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6.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6.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合格。6.6.2.2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6.7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具有资质的、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后,由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判定。7 标志与标签 7.1 标志 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包装箱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毛重和净重、生产厂名称、地址。7.2 标签 销售包装上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地、配料表、食用限量15g/天、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少年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适宜食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内包装材料采用塑料复合膜、袋的应符合GB/T 10004的要求。采用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应符合GB 4806.8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包装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受潮、外来污染。8.3 贮存 8.3.1 产品应贮存在洁净、干燥、通风、阴凉的库房内。严禁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同库贮存。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8.3.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