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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XS 0002 S-2019 调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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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XS 0002 S-2019 调味粉 2019 调味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TXSQ/HTXS 0002 S-2019代替Q/HTXS 0002 S-2016调味粉2019-08-20 发布2019-08-25 实施惠惠州州天天喜喜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3010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3日Q/HTXS 0002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制订。本标准是对Q/HTXS 0002 S-2016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标准。-下调了铅的理化指标限量值。本标准由惠州天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惠州天喜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子翔、罗运福、陈文财、游泽文、唐丽娜、姚志波、廖学良、罗远雄。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TXS 03-2007;-Q/HTXS 0002S-2010;-Q/HTXS 0002S-2013;-Q/HTXS 0002S-2016。本标准实施日期:2019年08月25日。Q/HTXS 0002 S-20191调味粉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胡椒、大米、辣椒、食用盐、味精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前处理、粉碎、配料、混合、筛分、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调味粉。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HTXS 0002 S-2019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NY/T 455-2001 胡椒DBJ440100/T 32固态调味品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的原料不同,分为以下几类:3.13.1 胡椒粉胡椒粉以胡椒、大米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前处理、粉碎、调配、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调味粉。3.23.2 味椒粉味椒粉以辣椒、胡椒、大米、食用盐、味精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前处理、粉碎、调配、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调味粉。4 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4.1原辅材料原辅材料4.1.1胡椒应符合NY/T 455和GB/T 15691的要求。4.1.2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要求。4.1.3辣椒应符合GB/T 30382和GB/T 15691的要求。4.1.4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和GB/T 5461的要求。4.1.5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要求。4.1.6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GB 2763.1的要求。4.2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产品相应的色泽取样品置于白瓷皿中,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状态,嗅其气味,用玻璃棒取样品于舌面品尝,滋味和气味应符合要求。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相应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或粒状,无结块及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Q/HTXS 0002 S-201934.3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0总灰分,%10酸不溶性灰分,%5.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0.9食盐a(以NaCl计),g/100g20.060.0a.仅限于添加了食盐配方的产品。4.4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表3 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霉菌,CFU/g25表4 致病菌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4.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5.1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64.6 净含量净含量Q/HTXS 0002 S-20194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6 6试验方法试验方法6.16.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4.2表1的要求。6.26.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6.2.16.2.1水分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6.2.2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6.2.3总砷总砷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6.2.4铅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6.2.5食盐食盐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36.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6.3.16.3.1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6.3.2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6.3.3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4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6.4净含量及允许偏差按 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Q/HTXS 0002 S-20195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须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2.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包装标签为每批必检项目;另外产品味椒粉产品还需每批检验食盐项目。7.3 型式检验7.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章(除4.1外)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该次检验合格;7.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可复检;7.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按7.5抽样方案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28050、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包装标签上除应表明产品名称、产品配料、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制造商SC证书编号、本标准号外,还需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保质期、贮存条件。8.1.3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 包装8.2.1 所用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袋卫生标准符合GB 9683的要求;胶瓶子包装卫生标准应符合GB 4806.7Q/HTXS 0002 S-20196的要求。8.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8.2.3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8.3 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同时产品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8.4.2 符合上述的贮存条件,常温下保存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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