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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W 0009 S-2021 苦荞茶原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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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W 0009 S-2021 苦荞茶原米 2021
备案号:QB64/0161S-2021Q/HTSW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TSW0009S-2021苦荞茶原米2021-04-12 发布2021-04-12 实施宁宁夏夏环环太太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HTSW0009S-20211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 14检验规则 2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3Q/HTSW0009S-20212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苦荞茶原米标准。本标准由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红、陈剑雄。本标准由宁夏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有效期限五年。Q/HTSW0009S-20213苦荞茶原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苦荞茶原米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苦荞麦为基本原料,辅以或不辅以其他可食用配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或)食用香精香料等,经加工制成的非即苦荞茶原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58荞麦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1295荞麦及其制品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苦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中苦荞麦的规定;3.1.2其他可食用配料、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香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Q/HTSW0009S-20214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将样品1550g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玻璃棒铺平,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条件下,采用目测、鼻嗅组织形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0GB 5009.3总黄酮(干基,以芦丁计)/(g/100g)0.05NY/T 1295铅(以Pb计)/(mg/kg)5.0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镉(以Cd计)/(mg/kg)0.5GB 5009.15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5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7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原辅料检验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4.3.1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更改关键工艺时。4.3.2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 3.2、3.3 规定的全部项目Q/HTSW0009S-202154.4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2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低于 4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产品适用范围:“该产品仅适用于苦荞茶产品生产”。5.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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